2009年总第186期

人大代表怎能找“替身”

人大代表怎能找“替身”

时间:2009-07-18 16:4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近年来,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人大代表履职热情明显提高,这是可喜的一面。但令人担忧的是,在一些地方召开的人代会上和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活动中竟出现“替身代表”。
    笔者以为,之所以出现“替身代表”,主要缘于有极少数代表缺乏代表意识和法制意识。在他们眼里,本职工作是主业,与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代表工作是副业,无关紧要。因而,每当代表履职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时,自然顾前弃后,有时又担心常缺席代表履职活动受质疑,就临时找他人(多为秘书、驾驶员等身边人)“代表”。如果这些“代表”仅仅是在代为签到和领取相关文件资料等方面“凑数”,倒无大碍,可是有的代表竟让“替身”参加人代会的预备会、代表团审议和闭会期间代表视察调研、学习培训等实质性知情知政、行权履职活动。其中,在代表学习培训时“替身”现象最为常见。
    显然,身为代表,不论以何种理由或借口,又出于何种目的,本职工作多忙,让他人替行代表职务有悖于代表本义,甚至违法。一方面,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一种法定的国家职务,根据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代表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也就是说,在代表履职活动中代表要么出席,要么缺席,他人不可替代,所谓的“替身”无资格履行代表职务,否则就是违法。另一方面,代表是选举单位或选民依法民主选举产生的,其权利和地位是人民赋予的,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任何代表都无权将代表职务授权给他人,否则也是违法。
    可见,代表履职找他人替代,影响和危害不可小视,不仅违法,而且有损代表地位和形象,有悖民心和民意,有害民主风气和效果。
    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认真”两字。首先,代表履职要“认真”。要切实增强代表意识和法制意识,以对选举单位或选民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代表职务,处理好代表履职和本职工作的关系,确保履职效果。其次,代表所在选举单位或选民行使监督权要 “认真”。要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督促代表依法积极履职。第三,代表履职活动的组织和保障要“认真”。即在人代会期间或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时,要严格核实身份,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因他人替行代表职务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严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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