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总第187期

不宜聘人大代表为“监督员”

不宜聘人大代表为“监督员”

时间:2009-09-18 16:4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不久前,笔者读到一则新闻:某市政府的一个部门举行聘请人大代表监督员的仪式,3名来自不同岗位的代表现场接受了有关领导颁发的“监督员”聘书。读罢顿感疑惑:人大代表乃国家职务,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聘之合法、合理吗?随后,上网搜索发现,聘请人大代表为政风、行风等方面“监督员”的做法,并非“首创”,有的地方甚至已经出台了关于聘请人大代表担任监督员的暂行规定、办法等制度。网民中有赞赏支持的,有批驳反对的,可以说褒贬不一,但对其合法性和危害性提出质疑的不多。对此,笔者的观点是,人大代表不宜被聘为“监督员”。理由有三:
  其一,与法不符。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国家职务。代表的监督权是人民授权和法律规定的,不是由哪个党派、团体、单位或个人聘与不聘决定的,并且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必须予以尊重和支持。暂不论有关单位聘请代表的真实意图,至少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找不到代表可“聘”的依据。在法律关系上,“一府两院”是由人大代表通过人代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与“一府两院”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代表受聘自然本末倒置。可见,人大代表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使者,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聘请其为“监督员”。
  其二,有失公平。人大代表监督是法定的公职行为,其目的是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无论是从代表监督的对象,还是从代表服务的对象分析,有关单位聘请人大代表为“监督员”,都有失公平。一方面,聘请实质上是一种协议。人大代表受聘就意味着与主聘单位达成了某种协议,自然应为主聘单位服务,并且根据其意图、授权和要求行事。这不仅影响代表公平公正行使监督权,还可能影响代表公平公正行使其他职权。另一方面,代表服务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的对象是 “一府两院”及其组成人员,不只是主聘单位。如果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可以聘请人大代表,那么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人同样有这个权力?如果人大代表都被聘请了,显然对未聘请人大代表的单位和个人来说不公平。
  其三,弊大于利。聘请代表为“监督员”,体现了主聘单位接受监督的主动性,有利于促进主聘单位行风建设,但容易降低代表的监督权威,损害代表的声誉。如果代表长年受聘,受利益驱动,即便未收受主聘单位的聘金、聘礼,也难逃为部门利益服务的嫌疑,甚至被误认为是主聘单位的保护伞和代言人。再说,如果主聘单位及其领导“犯事”,受聘代表即使无直接责任,也难免受质疑。此外,这种做法也将影响未聘代表的监督热情,聘则监督,不聘则不监督。
  总之,聘请代表“监督员”的做法不妥,应予纠正。为此,笔者建议,改聘请监督为邀请监督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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