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次会议

[ 情况说明 ] 关于《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草案)》的说明

[ 情况说明 ]    关于《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9-09-22 16:1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是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载体。代表建议工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重要体现。代表建议具有灵活性和广泛性,通过代表建议,使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经常地、有针对性地对政府、“两院”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因此,认真负责地办理好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是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对市人大代表权利的充分尊重。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代表建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在去年修订完成《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中提出的“建立健全人代会闭会期间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机制”的要求,又起草了《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并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主任会议讨论。
    《规定(草案)》共11条,分别对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含义和性质,相关机关、组织的责任,代表建议的提出、交办、督办以及相关责任的追究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规定(草案)》第五条中“不应当作为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提出的事项”和第七条中“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办理”,由于《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中第二章第九条和第四章都分别已作出规定,因此明确参照执行(详见附件中相关规定)。
    去年修订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和今年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加上本次会议即将审议通过的《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市人大代表在议案、建议方面的制度化建设日趋完善,有关代表议案、建议的处理和办理工作已逐步纳入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规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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