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次会议

[ 审议报告 ] 关于《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无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钱  群

时间:2009-11-19 12:3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我市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保护水环境的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覆盖全市城乡的排水管理条例很有必要,草案内容上有所突破和创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我们对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通过书面和网上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听取市各有关方面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意见。10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明确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不属于草案的适用范围。草案调整和规范的是全市城乡范围内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行为,农村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不属于草案调整和规范的内容。为了更清楚地明确草案的适用范围,防止产生歧义,建议草案第二条中增加对农村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的除外规定,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二、关于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视为排水户的规定。草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视为排水户,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认为,将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作为排水户是合理的,但将管理单位视为排水户不合理,也缺乏法律依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对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在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已经明确,因此,在排水户的范围中去除住宅小区管理单位不会影响实际操作。建议删除草案第三条第三款中关于视为排水户的规定,将该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和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
    三、关于确定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的规定。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排水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确定重点排污企业和重点排水户。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将排水管理机构的管理需要作为确定重点排污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的依据,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同时仅由排水管理机构一家来确定也不符合科学管理要求,还应当有环保等有关部门一起参与确定。因此,建议该款修改为“排水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排污企业和重点排水户。”
    四、关于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放污水和擅自排放污水的处罚。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分别对违反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放污水和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擅自排放、倾倒污水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放污水和擅自排放污水,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常常为相同的行为,对相同的行为分别设置处罚不妥。并且,对擅自倾倒污水的行为,也不能设置封堵其排水口的处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第四十六条仅对违反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行为设定处罚,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封堵其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放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擅自倾倒污水行为的处罚,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三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另作规定。
    此外,为了使条例结构更为规范、合理,对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条款顺序作了调整。同时,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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