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总第188期

无愧于人民的信托

时间:2009-12-14 16:4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我是中石化无锡石油地质研究所一名长期从事科研工作的无党派人士。曾十分荣幸地被无锡市北塘区选举为无锡市第十二、十三届人大代表,成为一名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两届人大代表的工作,使我对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和如何履行地方人大代表的职责,有了更深切的体会和感受。
    一、人大代表是法定职务,必须尽职尽责
    十多年前,刚被选举为人大代表时,只认为这是组织上给自己的一个政治荣誉,并不十分在意。通过参加无锡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多次学习培训,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逐步有了深刻的认识:人大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份责任。人大代表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制度中的一个法定职务,担任了职务就必须履行职责,就应该尽职尽责地做好代表工作,对选民或选举单位负责,不辜负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同时也认识到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同等重要,都是在执行代表职务。
    认真和正确地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地参政、议政、督政,提出意见和建议案,就要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言之有据。由于我工作单位和专业的局限性,我原先对无锡市的社情民意知之甚少,无锡方言也听不懂,甚至连市区的一些街道都很不熟悉,工作起来比较被动,有一定困难。我的做法是:一是积极参加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活动。人大代表绝大部分都是兼职的,承担着繁忙的本职工作,我也不例外。但只要我人在无锡,凡是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我都尽力参加,以此来克服自身专业工作的局限性,以便适时、广泛地了解社情民意,使自己的建议案能切中时弊,准确地反映群众意愿。二是平时我很留意收集、积累无锡日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报导的与城市发展相关的信息与资料,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并按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公共交通”、“医疗与社保”等方面,分门别类地选辑、编录和加以整理。努力使自己与城市发展的脉博相同步。三是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持证视察、实地调查和召开相关座谈会,深入调查研究,准确地掌握第一手资料。
    二、执行代表职务,既要与党和政府保持一致,又要密切联系群众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治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和不同。与党中央的大政方针保持一致,是一名人大代表的言行准则。这与所代表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是一致的。人大代表同时还应积极发挥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与纽带的作用。1998年初,我刚当选为人大代表不久,周围不少群众就向我反映某镇政府在3.02亿巨额集资款偿还兑付上存在问题,当时群众情绪十分激烈。我一方面通过持证视察,认真地向有关单位反映群众的意见,提出了“按期偿还集资款、政府应取信于民”的持证视察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又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讲清有关单位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采取的积极措施,争取群众的理解。后来,在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关心支持下,一场集资款兑付风波得到了平息,既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复苏和发展。为此我深感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在沟通政府与群众联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责任重大。既有体察民情,听取和反映群众意愿的责任,又有使群众了解情况,理解政府,宣传法制的义务。
    关注民生,建设和谐社会是党的十七大精神。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所关心的问题,是人大代表必须履行的职责所在,也是做好代表工作的基础和根本。为老百姓说话办事莫以善小而不为。我在两届代表工作期间,针对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共提出了87项建议案、持证视察意见和调研报告。其中一半以上是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环境、交通出行等民生问题。我所在选区的惠钱路是市、郊之间一条重要干道,以往的道路狭窄,路面破损坑洼不平,一些地段雨天积水严重。道路车流量大,而重要道口又无红绿灯信号管理。仅有一路公交车通行,车次少、候车时间长、而且无晚班车,站点设施简陋。这给沿线群众出行、上下班、孩子们上学带来诸多不便,尤其是在雨雪天气或盛夏酷暑季节就格外困难。此外原市水泥厂排放大量粉尘,空气污染极其严重。周围居民深受其害,反映极其强烈。针对上述问题,我连续6年在市人代会上共提出20多份建议,得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着力整治,使惠钱路面重新铺设和整修,解决了路面严重积水问题。
    三、为群众说话办事,既要懂得相关法规,又要做到认真负责。
    人大是立法机关,人大代表作为人大的主体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遇事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内容,依法行使职权。
    人民代表为群众办实事,更要讲究认真负责,敢于说“不”。最使我感到满意的一件事是“南长区开源路26—28号等108户居民,在购买了商品房,居住一年多时间之后,仍然领不到产权证的问题”这一件建议案的办理。
    这件事根本的原因是开发商在建好商品房之后,未能拆除2层违章建筑的办公用房和社区搭建的用于安置就业疏导点的20多间铁皮棚,因而未能通过规划部门的产权验收,所以领不到产权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8条和19条规定“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之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很显然必须切实保障这108户居民的合法的财产权和使用权。这件建议案涉及到区政府、社区街道、规划监察部门、房地产开发商、法院等单位,办理的难度很大。在9个月的办理过程中,我和徐琴芳代表坚持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为法律依据,以这108户居民能否领到产权证,作为满意或不满意的标准,三次对答复函表示不满意。三次不满意引起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亲自听取了我的意见,肯定了我表示“不满意”的做法。并约见有关单位,要求重视这一建议案的办理,给群众、代表一个满意的答复。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实地踏勘、责令拆除违章建筑,协调竣工验收未了事宜之后,终于在2003年11月,这108户居民都拿到了产权证。群众十分满意,我也非常满意。这一件建议案被市政府作为强化督查、狠抓落实,提高办理工作实效的典型案例,向十三届二次人大会议作了报告。
    以上仅仅是我任无锡市十二届、十三届人大代表以来所从事的一些微不足道的工作和做法,谨以此文纪念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3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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