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次会议

[ 工作汇报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时间:2010-01-14 16:1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4月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了部分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施行旨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为检查法律的实施情况,10月中旬,在王金大副主任带领下,由部分驻会委员、内司工委、财经工委和法工委组成执法检查组,并邀请了3位市人大女代表和市妇联同志参加,对我市《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进行了较全面深入地检查。听取了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发改、财政、劳动保障、卫生、计生和市妇联、总工会等机关团体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汇报,并分两个小组赴九个市(县)、区(含新区),重点检查了保障妇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婚姻家庭权益的实际情况。
    一、我市贯彻实施法律的基本成效
    通过检查认为,全市《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和实施情况比较好,妇女发展权和各项权益得到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正在逐步贯彻落实,激发了全市妇女投身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一是明确发展目标。市委制定了《关于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快推进无锡市妇女事业发展的意见》,市政府制定了《无锡市2006-2010妇女发展规划》,提出了全市妇女事业发展的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引导妇女工作创新发展。二是研究解决重点问题。市委、市政府及时出台《关于培养选拔女干部的意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意见》和促进妇女就业政策等。三是完善妇女工作体制机制。市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已达44个,涵盖了市委组织、宣传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县)、区都把妇女发展纳入本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工作机构。全市重视女干部培养选任,各级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比例不断提高,北塘区女人大代表数已达37%,超过省法规提出的25%的要求。
    (二)妇联及工会组织积极工作,努力维护妇女权益。市妇联以“发展和维权”为宗旨,引导动员全市妇女投身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同时加强对重点、热点问题调研,努力推动妇女事业全面发展。建立起覆盖基层社区的妇女维权工作网络,促进建立了法律援助、反家庭暴力伤情鉴定等组织和制度,积极参加妇女发展规划督查和女职工劳动权益执法检查,开展“平安家庭”、“无家庭暴力社区”、“新市民妇女之家”等活动,完成了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妇女维权项目。
    市总工会依法维护女职工权益。在全省率先建立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目前该制度共覆盖了全市1.8万家企业、女职工数达42万人(占女职工总数93%以上)。努力提高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组织女工代表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和工会法律监督组织,努力使女职工权益得到落实。
    (三)公安司法机关打击和保护相结合,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市公安机关始终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利的强奸、“两抢”、拐卖等违法犯罪。着力净化公共场所,查处卖淫嫖娼。建立了反家庭暴力110和社区接警站,制止违法行为。
    市两级法院在刑事、民事审判中,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重点打击强奸等刑事犯罪,保护受害妇女权益。我市法院在国内首例适用民事裁定制止家庭暴力。市中院加强对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审理和监督,发现不当及时改判。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注意保护妇女权益,支持女职工合理诉求,与基层组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
    (四)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共同推进法律实施。市司法局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提高全社会“男女平等”、“尊重保护妇女”意识,提供法律援助,组织律师参与维权,建立市反家暴伤情鉴定中心,发挥“大调解”作用。市发改委组织制订妇女发展规划并加强绩效评估。财政局大幅提高计生事业费标准,安排协调8000万元资金建设市妇儿培训中心。民政部门促进妇女干部进基层组织,救助特困妇女,严格婚姻登记,筹建妇女庇护所。劳动保障局积极促进平等就业,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和计生部门着力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开展“关爱女孩”活动,促进性别平等。目前全市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100%,死亡率远低于国家标准,妇女病普查率达93%以上,并筛查女性恶性肿瘤,免费婚检率达到85%。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有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历史,“男尊女卑”思想至今尚未完全消除,同时新时期经济社会的变革和转型发展,使我市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
    (一)女性参政议政工作还有待提高。一是目前市人大代表中女性所占比例仅为24.5%,离省法规规定的25%还存在差距。二是选配女领导干部覆盖面尚不宽,副职居多、正职偏少,“虚职”偏多、“实职”偏少。三是村妇代会主任进村“两委”比例未达到市规划目标。据统计,目前村妇代会主任进村委会、党支部的比例分别为96.4%和33.7%,与市规划目标100%的要求还有差距。四是个别地方对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不够重视,尚缺乏有计划、有目标地培养和使用。
    (二)妇女人身、财产和婚姻家庭等权益受侵害现象突出。一是“包二奶”、非法同居及“婚外情”等现象不仅破坏婚姻制度,而且引发家庭暴力和离婚等社会问题,制止查办尚缺乏有力措施。二是离婚妇女在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抚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由于许多妇女还不善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以致执法部门在处理家庭暴力和财产等纠纷案件中难以更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农村妇女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有些村、组制订的“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侵害了外嫁和离婚妇女应有的土地和安置补偿等权益。五是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仍一定范围存在。六是流动人口妇女权益保障难度较大。
    (三)女性劳动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一是城镇女性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仍然突出。特别是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较低的妇女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就业困难。二是劳动力市场中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一些非公企业在招工时有意识设置苛刻条件,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相对突出。三是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现象仍然存在。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法律意识差,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加班加点,尤其是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存在辞退怀孕女职工现象。
    (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制度和机构尚不够完善。我市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三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制度,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相关制度还需健全完善,维权质量和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市、市(县)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庇护所,为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帮助,但目前我市这项工作进展较缓慢。
    三、深入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建议
    依法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法律,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一)进一步宣传宪法法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互相配合,继续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和途径,广泛深入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为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形成全社会尊重妇女、倡导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同时宣传优秀妇女典型,激励全市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思想观念。要选择维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增强妇女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依法维权能力,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加强妇女参政议政工作。政治参与权利在妇女事业发展中具有标志性和引领性意义,各级要加强妇女干部的培养和任用,落实和提高妇女在有关组织中所占比例。各级人大在换届选举时,进一步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宣传工作,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为妇女提供更多机会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有关部门要制定规划、采取措施,积极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实现性别平等的女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尤其要重视提高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组织中女干部的比例,尽快达到规划要求。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要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活动,特别是强奸、拐卖、强迫妇女卖淫等严重犯罪。要把预防和惩处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基层派出所、司法所、民政、村(居)委会等要及时对辖区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联合调处。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的报警后要及时出警,做好调查取证和教育处置工作。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家庭暴力和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执法监督,特别是对本地区内的“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要尽快清理撤销,以切实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平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四)进一步维护妇女劳动权益。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规范用工制度,优化妇女就业环境,为妇女提供多方位、多层次的岗位推荐和就业指导,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等,努力提高妇女就业水平。应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特别是要督促企业落实平等就业和禁止辞退怀孕女职工及“四期”保护规定,及时依法查处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
    (五)进一步完善权益保障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各级要重视妇儿工委的建设,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级妇联要按照法律关于“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规定,进一步发挥工作主体优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妇女庇护所的规定,尽快在市和市(县)建设反家庭暴力的庇护所,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