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总第191期

第二十六讲 党的领导(一)

文 / 陆介标

时间:2010-03-18 14:2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必须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保持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
                   •把人大工作摆在党委全局工作  的重要位置
   •人大工作者要自觉维护党的领导


    正确理解和处理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极其敏感的现实问题。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是人大行使职权、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发挥人大作用,是党提高执政水平、执掌国家政权的重要途径。这两个方面都不能有任何的怀疑和动摇。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够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党的十五大指出,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
    为什么必须强调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我国的人大制度与西方的议会制度有一个根本的不同点:西方的议会制度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设、互相制衡的制度;我国的人大制度是国家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集中、统一行使的制度。所以,党必须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使之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高度集权”,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国家权力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其二,我国的政党制度与西方的政党制度有一个根本的不同点:西方的政党制度是某个政党只有在议会或者总统的选举中获胜才能取得执政地位;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必须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使党的路线、党的主张能够在权力机关得到贯彻和体现,保证执政党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号召力、影响力和凝聚力。反言之,党如果不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那么,党对国家权力机关正确的权力取向和权力制约就难以得到保障;党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领导和执政地位也就难以得到保障。
    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必须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基本框架下进行。科学执政,就是要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执政,就是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执政,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有了这个基本框架,就能推进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这“三者统一”,有利于党从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两个方面,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从民主制度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载体,能够在最广泛的范围内、最大的程度上将人民组织到国家政权之中,使人民从形式到内容上都成为国家的主人。而这一点,正是我们党加快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目标。所以,党要尊重人民权力,重视国家形式。从法律制度来看,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主张的体现。执行宪法和法律,是按人民的意志办事,也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不能把依法办事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割裂开来。可以这么说,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是各级党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的必修之课,也是党加强对人大工作领导的题中之义。
    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要求各级党委把同级人大工作列入总体布局,摆上重要位置。要建立健全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基本制度,定期听取人大工作汇报,研究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任务和要求。中共江苏省委曾作出规定:省、市、县(区)党委每届任期内至少要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两次研究人大工作:联系实际讨论如何加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如何积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人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尊重人大认真行使人事任免权,支持人大开展立法和监督工作,促进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对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特别是在人大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来说,第一,必须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党的观念。人大岗位上的共产党员,是受党和人民的委托,具体担负着发挥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的重大责任。只有牢固树立执政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才能在国家政权体系上实现党中央提出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目标。第二,必须在组织上坚决服从党的领导。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在人大工作中充分发挥核心作用。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服从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从于、服务于“三大文明”建设,服从于、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科学发展的目标。在干部问题上,要坚决贯彻党委的意图和主张,使党委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第三,必须在制度上自觉维护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建立健全就重要工作向党委的请示、报告制度,包括:全年工作计划、立法规划、立法项目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行使监督权、决定权、选举和人事任免权的重要情况,社情民意中的突出问题和建议等。第四,必须在工作中处理好党的纪律与宪法、法律的关系。宪法规定,各政党都必须遵守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如果党委的主张或意图,与法律的有关规定相矛盾,那么,身为共产党员的人大代表应该首先服从法律。作为一级党委,不能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来领导人大工作;也不能强求代表中的共产党员不顾法律的规定,来“理解党委的意图,服从党委的决定”。作为中共党员的人大代表,在人大的各种会议上,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不能因为“党委有这个要求”而违法、违心地行使代表职权。处理好了“纪律”与“法律”的关系,就从根本上维护了宪法、法律,维护了党的纪律和权威,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应该说,长期以来,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些方面都比较注意,做得比较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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