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总第191期

地名立法正当时

文 / 姚爱军

时间:2010-03-18 14:2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地名,是一个地方的特定称呼和重要标识,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在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 地名管理现状与形势发展要求已不相适应,一串串老地名不断消失,一批批新地名不断涌现,地名命名滞后、随意、混乱……,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无锡城市形象的提升和历史文化的传承,也引起了市人大常委会的关注。从去年初起,市人大常委会即启动了我市地名管理立法,经过历时近一年的调研论证和反复修改,日前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通过,将于3月份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并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历史地名将撑起法律“保护伞”

     无锡,作为江南水乡的一座历史文化名城,也是吴文化和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发祥地,有着悠久的地名文化,历史地名众多,如崇安寺、白水荡、梁溪河、伯渎港、仙蠡墩等等,不胜枚举。可以说,每个老地名,都是历史的载体,文化的积淀。对于居住在这座城市的“老无锡”来说,一个熟悉的地名,包含着的正是无尽的记忆和文化。
     令人遗憾的是,在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的大背景下,大量老地名从无锡版图上消失,“现在出门都不识路了,”这成为不少“老无锡”的共同感觉。 据了解,仅2008年,无锡市命名、更名的地名有92条,前几年最多的一年里命名、更名地名达200多条,而与此同时,一批耳熟能详的具有深厚历史文化内涵的老地名,诸如“接官厅弄”、“小泗房弄”、“交际路”等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正在逐渐流失、湮灭。
     历史地名消失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地理实体荡然无存导致老地名名存实亡;二是老地名被新名称所取代;三是小地名被新的大地名兼并。
     无锡还能否留住老街巷的历史印记?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表达了忧虑。如何通过地名立法来建立相关保护机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使历史地名保护法制化、长效化,成为此次立法的重点之一。
     条例草案设置了“历史地名保护”专章,对历史地名给予了全方位的保护。条例草案明确,历史地名保护必须坚持“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条例草案提出了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制度。按照规定,历史地名保护要“效仿”文物普查的程序,先摸清“家底”,地名主管部门将对全市范围内的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和资料收集、记录、统计,建立历史地名档案,在经过专家论证和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历史地名保护名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条例草案着重明确,历史保护名录中的已在用地名不得更名。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于历史地名中的非在用地名,条例草案设置了“激活”机制。也就是说,历史地名中的非在用地名其专名可以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采用,而重现历史地名犹如重现历史一般,正是保护历史地名,传承传统文化的最好方式。
     毫无疑问,此次立法将为我市历史地名保护提供重要的法制保障。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这座城市的历史地名将得以更好保护和延伸,优秀的历史文化将得以更好传承和弘扬。

楼盘命名将建“防火墙”

     从“御庭”、“世家名门”到“波士顿”、“哥伦布”……仅从名字上看,足以让人眼花缭乱,而这些楼盘名字确实分布在我市居民区中。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为楼盘命名过程中,取名随意,一味地求新求大求异,在一定程度上损坏了城市景观。如此命名,亦充分显示当前的功利与浮躁,颇有“崇洋媚外“、“挟洋自重”的味道。
     不可否认,我们已经生活在一个被洋地名包围和影响的时空,这种情况不仅对个人造成文化上的误导,而且长此以往,我们一部悠久的文化地名史也将被慢慢销蚀。
     “取名湖景的楼盘是否也应该有离湖边的距离或者湖景视野等标准?有的楼明明在市区还叫山庄……”不少市民对楼盘随意取名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质疑。
     显然,亟需对楼盘等建筑物命名予以立法规范已成为社会之共识。在立法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在建建设工程,尤其是房地产项目随意使用非标准地名比较突出,必须通过加强地名审批和监管的方式加以严格规范。
条例草案明确,包括楼盘等建筑物的地名命名首先应当遵循“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符合社会道德风尚”、“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及其同音字命名地名”等八项原则。
     同时,对于占地面积、绿地率符合什么标准的居民区可以称为花园,或称为别墅,或称为山庄,抑或称为园、苑、公寓等等,条例草案亦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条例草案规定,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物(群),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办理地名报批手续,经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命名、更名。条例草案还特别强调,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物(群)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等标注的地名名称应当与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名称一致。
     此举意味着,开发商所建商业住宅起名时,将由有关部门先行审核把关,这对于目前楼盘名称无疑可以起到重要规范作用,等于给楼盘命名建上一道“防火墙”。

有偿冠名“谨慎前行”

     所谓地名有偿冠名,是指将可以作为地名使用的企业名称、驰名商标等有偿命名为地名专名的行为。如今在全国已不鲜见,各地早有试点,亦曾出现不少矛盾。
     商家和公众关注地名有偿冠名,在于其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地名有偿冠名可以缓解财政紧张,为加快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筹集经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名管理工作上的资金不足矛盾。但另一方面,地名是一种公共资源,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公共服务功能,有偿冠名不易保持其稳定性,一旦变动则会给老百姓带来生活上的不便。
对此,该如何引导其健康发展?在立法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地名有偿冠名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条例草案规定,地名有偿冠名由申请冠名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名主管部门对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等审核后,还必须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并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同时有偿冠名只能依申请单位的申请,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
     当然,并非所有的建筑物都可实施地名有偿冠名,草案同时规定,有偿冠名仅适用于以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而具有重大纪念意义和社会影响的地名,均不在有偿命名的范围。据了解,我市这一做法将较国内其他城市的做法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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