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总第191期

中共无锡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

(2010年3月16日)

时间:2010-03-18 14:2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筑无锡科学发展新优势、率先攀登基本现代化新高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市人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途径和最好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转变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
    当前,无锡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创新发展模式的关键时期,围绕建设生态城、高科技产业城、旅游与现代服务城、宜居城的总目标,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创新型经济领军城市、科技创业家(企业)摇篮城市、幸福安康和谐宜人首善城市,是确保无锡继续走在全省全国前列的重大战略抉择。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这一新的历史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全市各级党委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无锡的实践。

二、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党的领导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人大工作是党的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要根据人大的法定职责和工作特点,把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布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一般每半年听取一次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部署人大工作,研究解决人大工作的重要问题。要围绕经济发展大局,根据人大法定职责和工作特点,提出任务和要求,加强督促检查。要按照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选好配强各级人大领导班子,并形成合理的年龄和梯次结构,保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要保证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做好人大工作,主持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党委在作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未担任党委常委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应当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党委、政府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或组织的重大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同级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参加。
    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人大常委会党组是同级党委的派出机构,受同级党委领导,对同级党委负责。党委要善于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通过发挥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对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的问题,党委要及时研究答复。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坚持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党委的决策部署。
    重视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协调工作。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一府两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做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对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落实情况。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负责人要按规定列席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回答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切实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培训。各级党委要抓好广大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宪法、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理论的学习培训,将其作为各级党委(党组)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培训党政干部及公务员的必修课程。各市(县)区和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在任期内参加党校培训时,要进行一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课程的专题研修。切实加强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集中学习和交流制度,提高他们依法履职的能力。
    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党委宣传部门及各主要新闻媒体要高度重视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日常报道和深度报道。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内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以及人大代表的履职活动,要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加强人大工作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发挥理论对人大工作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三、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

    支持和保证开好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领导,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完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依法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依法列席会议的“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规定列席会议,认真听取意见,诚恳回答询问,并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立健全代表列席、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等制度,增强议事公开透明度。
    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拥有地方立法权是我市宝贵的政治资源。党委要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地方立法决策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结合起来,审定立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立法项目,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注重地方实际、注重社会关注、注重立法创新。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继续完善在科技、文化等领域的立法。突出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共管理与社会服务并重的立法理念,坚持急需优先、特色为重、质量为上和立、改、废并举。要加强立法调研和科学论证工作,扩大公民有序参与。要完善立法项目确定、起草和审议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立法咨询专家、立法顾问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宣传贯彻,积极开展立法评估和执法检查,增强立法实效。
    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履行监督职责,协调解决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式,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要求,围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询问、质询等形式,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式,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深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非税收入使用情况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的监督,督促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推动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公共财政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推进司法机关完善内部审判监督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切实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突出、带有共性的问题,推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效能。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监督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一府两院”要高度重视、切实解决人大监督中提出的问题,依法按时反馈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积极探索建立对政府工作部门作风效能情况评议和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所分管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的新机制。要加强对辖区内政府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监督,开展视察和工作评议。政府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要自觉接受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落实监督意见。
    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积极探索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途径和方法,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凡属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要适时提出建议,依法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住事关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和事关民生的重大事项,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重大情况时,“一府两院”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作出说明。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效力,必须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权和任免权。各级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依法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实现党内工作程序与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工作程序的有机结合。党委在提出干部推荐意见时,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介绍相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保证党委意图的实现。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各级党委要尊重和维护依法选举、任免的结果,要保持选举和任命干部在法定任期内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差额选举和联名推荐或者提出候选人的制度。坚决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破坏选举工作的行为,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合法权利。
    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选举或者任命的干部依法进行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干部涉及违法违纪时,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与人大常委会加强沟通协调,按法定程序办理。
    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要把人大常委会的外事工作纳入地方外事活动计划统筹安排,支持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与国外地方议会、友好城市的联系和交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推动地方对外友好关系的发展,促进经济、文化建设和对外开放。

四、进一步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

    注重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各级党委要坚持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的统一,不断优化代表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适当减少干部代表的比例,提高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比例。改进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方式,在选举中引入有序竞争机制,做到代表由选举产生、代表对人民负责。在人大换届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参与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工作,连任代表的提名要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要把履职情况作为提名的重要条件,连任的代表原则上应当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完善代表培训学习交流制度,每届任期人大代表至少轮训一遍。完善代表履职登记制度,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深入贯彻代表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代表履职的服务,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保障代表知情权的制度,坚持和完善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地方立法、执法检查、工作评议、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工作制度,扩大代表参与常委会活动的范围。要采取召开工作报告会、情况通报会,定期寄送通报、会刊,寄送参阅资料等多种方式,为代表提供履职所需的本地区多方面的信息。要加强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努力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提供平台。积极探索代表依法履职的途径和方法,丰富代表活动的形式,提高代表履职的成效。
    各级国家机关要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各项权利,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人大代表在依法执行职务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各级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把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代表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代表活动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人大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代表活动时,其所在单位必须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保障。对妨碍、阻挠代表履职或者侵犯代表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
    重视提高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质量。要引导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议案;引导代表就视察、调研和接待选民群众时掌握的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提交闭会期间代表建议和意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完善代表议案处理和建议办理工作规程,严格时限,明确责任,并加强组织引导。“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代表议案和建议承办责任制,努力提高代表的满意率和议案、建议意见的办成率。坚持重点建议意见由政府领导分工领办、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等制度,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一府两院”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及时向代表反馈办理结果,并把办理工作列入机关作风评议的重要内容。
    密切党和国家机关与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都要建立健全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他们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条件。各级人大代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保持与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探索和规范专业代表组活动、组织代表跨区域视察调研、代表集体约见“一府两院”负责人并就“一府两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要带头参加代表活动、带头依法履职。要健全和完善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评议制度,自觉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五、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基层人大建设

    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思想作风建设。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法制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学习人大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基本知识,学习现代科学知识,以适应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要密切同群众的联系,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努力提高审议质量和水平。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
    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各级党委要注重人大领导班子建设,不断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专职委员比例,专职委员应当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要充分考虑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新进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一般至少能任满一届,专职的组成人员要保证有三分之一能在换届时连任,部分组成人员能任满两届。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建设,要注意将熟悉业务的年轻干部配备到副职岗位。要按照新时期人大工作发展的需要,合理调整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以保证其依法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要按规定落实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为有利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开展日常履职活动,认真选任符合条件的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在换届时,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退二线的年龄应当基本统一。要按照法律规定理顺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的关系。
    各级党委要重视和关心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把人大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交流、选拔和使用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通过多种途径,提高人大机关干部整体素质。加大人大机关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之间干部交流力度,并选派优秀的人大机关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要加强人大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树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各级党委特别是市(县)区和镇两级党委要高度重视镇人大工作。建立健全镇人大工作制度,实现镇人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法按时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高会议质量。按照法律规定配备好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有条件的镇一般应当设专职主席。由党委书记兼任镇人大主席的,要配备1名专职副主席。各镇人大要配备1名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镇人大干部与党政干部享受同级待遇。镇人大专职主席或者副主席列席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保持由镇人大选举的干部在任期内相对稳定。镇人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上级政府部门在镇派出机构的执法行为应当接受镇人大的监督。针对基层机构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探索建立镇人大工作的新机制。要适应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街道人大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加强街道人大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人大街道工委在本辖区内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开展活动、联系群众、畅通民主渠道和贯彻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参谋助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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