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议报告 ] 关于《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陈国宁
时间:2010-06-02 15:2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对市人民政府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环资城建工委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测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前期性和服务性工作,在各个行业的发展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规范和加强测绘管理工作,我市曾于2000年出台《无锡市测绘管理办法》,但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调整,《办法》已经失去效力。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快速推广,我市测绘事业发展面临许多新的要求和新的矛盾。主要包括,基础测绘的统筹规划和及时更新;测绘市场的管理和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测绘成果的汇交、共享和保密制度的建立等问题。我们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有法律法规的支持,尤其需要建立完善的地方测绘法规体系,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苏省测绘条例》在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已经作了原则规范。在此基础上,制定《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落实上位法规定,规范和解决我市测绘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保障测绘事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十分必要,也很迫切。
根据常委会立法计划,《条例(草案)》自今年初开始酝酿起草,我委积极介入,多次开展《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参与《条例(草案)》的前期起草工作。《条例(草案)》报送稿形成后,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我委会同法制工委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报送稿进行反复推敲、仔细斟酌,使《条例(草案)》的制定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4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讨论,根据主任会议意见,针对测绘系统和基准、基础测绘、测绘市场和测绘成果管理、测量标志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迅速形成了新的修改稿。
我委认为,经过反复讨论修改,这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指导思想明确、框架结构合理,总体上比较成熟,符合我市测绘事业发展需要。但有些内容仍需要作进一步明确、有些条款仍需要作进一步修改,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基础测绘的重要性和基础测绘成果的完整性、统一性要求,同一个城市的基础测绘必须采用相同的坐标系统。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应当增加内容,明确基础测绘必须统一使用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建议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使用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二、《条例(草案)》第三章“测绘市场”涉及内容较多,建议增加条款,阐明测绘市场的范围以及参与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和原则。建议设置为第十七条,作为第三章的总启,条款内容为:
“在本市从事测绘项目的委托、承揽、技术咨询或者测绘成果交易等测绘市场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测绘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内容,将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调整为第十八条,并顺延其他条款排序。
三、测绘单位必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但采取怎样的方法和措施来保证成果质量,可以按照技术规范执行,不需要在条例(草案)》中具体明确。因此,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对其完成的测绘项目进行质量检验,编制质量检验报告……”等词语。建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四、考虑到基础测绘成果的重要性,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内容,明确基础测绘成果的存放要求。建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汇交接收、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存放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备份异地存放”。
另外,《条例(草案)》中出现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地理信息基础框架”等名词,使用是否准确、含义接近的是否可以归并,建议作进一步斟酌。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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