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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性法规清理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地方性法规清理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0-06-1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地方性法规清理方案》及说明已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请集中修正法规所涉及的责任单位,按要求在7月底前将具体修改建议和说明材料提交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附件一:《地方性法规清理方案》
  附件二:《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方案(草案)〉的说明》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0年6月10日

 

 

 

附件一:

地方性法规清理方案
(2010年6月2日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对列入清理范围的35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现提出如下清理方案:
    一、保留,不作修改(共17部)
    1.《无锡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2.《无锡市房屋居住权处理办法》
    3.《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4.《无锡市检察举报条例》
    5.《无锡市国有企业领导人离任审计条例》
    6.《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7.《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8.《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9.《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0.《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11.《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
    12.《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
    13.《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4.《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5.《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16.《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
    17.《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
    二、列入今后年度计划,作全面修改或废旧立新(共8部)
    全面修订(4部):
    1.《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
    2.《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
    3.《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
    废旧立新(4部):
    1.《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2.《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办法》
    4.《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
    三、作出修改决定,年内集中修正(共8部)
    1.《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2.《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3.《无锡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4.《无锡市粮油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5.《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
    6.《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7.《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8.《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四、作出废止决定,年内集中废止(共2部)
    1.《无锡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障条例》
    2.《无锡市抵押物登记管理条例》
 
附件二:

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方案(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钱 群

    根据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于今年初全面开展,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对此十分重视,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我们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拟定了《地方性法规清理方案(草案)》。列入清理范围的35部法规,拟分四种处理方式,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拟保留并不作修改。这类法规共17部,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适应,与上位法相一致,与其他法规相协调,操作性较强,在实践中执行情况也比较好,不需要进行修改的。此类法规有13部(目录见清理方案)。
    二是存在需要修改的情形,但是国家、省即将出台有关上位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地方暂时不宜进行修改,需要等上位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出台以后,再作修改。此类法规有4部,即:《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无锡市国有企业领导人离任审计条例》、《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目前,《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审计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正在作修改调研,《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起草。
    二、拟列入年度计划,作全面修改或废旧立新。这类法规共8部,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需要全面修订(4部)。此类法规存在需要清理的情形,且涉及内容较多,需要进行系统修改。
    1.《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该条例制定于1988年,1997年进行了修改。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作了全面修订,国家和省近年来出台了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文件,规定了各种新的保护措施。该条例的修订拟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发展残疾人事业中的责任;二是根据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增加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三是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2.《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国家和省已经出台了相关新的法律、法规,我市条例中的诸多条文已与上位法不相一致,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该条例的修订将根据上位法,进一步界定档案的范围,明确相关组织的档案管理责任,强化档案管理措施,并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3.《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的修订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鉴于机构调整,需要重新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二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标准和要求,适应城市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该条例的修订可以与制定《无锡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已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统筹考虑。
    4.《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该法规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而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管理方式和管理措施等均提出了新要求,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由于该法规的制定依据已发生变化,主要内容也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重大修改。
    二是废旧立新(4部)。《无锡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无锡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均已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制定以上三部法规时将同时废止原《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此外,《无锡市旅游管理条例》已经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制定新法规时将废止原《无锡市实施<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办法》。
    三、拟作出修改决定,年内进行集中修正。此类法规共8部,由于修改的内容相对比较少,可以进行局部修正。
    1.《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该法规关于税收优惠方面的内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不相一致,应予删除。
    2.《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该法规修改主要有两点:一是根据当前我市政府机构改革实际,重新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二是调整蔬菜基地面积指标控制标准,以符合实际情况。
    3.《无锡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2007年监督法出台后,该法规规定的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等内容与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不相符合,实践中也不再开展。因此,应当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删除和修改相关内容。
    4.《无锡市粮油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该法规的修改将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粮油流通体制改革实际,明确管理部门职能,增加管理措施,强化相关法律责任。
    5.《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主要有三方面内容需要补充或者修改:一是增加加强政府投入,扶持农业机械维修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二是明确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申请、审核部门;三是细化相关法律责任。
    6.《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该法规修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机动车占用人行道的现象,增加控制在人行道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所的规定;二是对依附于城市桥梁各种管线、广告牌、隔音屏等设施需要明确管理要求。
    7.《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主要增加两点内容:一是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方面,增加共有部位和共有人的相关管理措施;二是在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方面,明确房屋转让人或者出租人的安全责任。
    8.《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主要有三点修改内容:一是电子识别标识植入措施采取犬主自愿的原则;二是增加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落实责任方面的内容;三是根据为民、便民原则,取消犬只年审费用。
    四、拟作出废止决定,年内集中废止。此类法规共2部,经研究已无保留与修改的必要,可以直接予以废止。
    1.《无锡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障条例》。该法规制定于1988年,所依据的上位法及实际状况都已发生很大变化。2004年国务院制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内容全面而具体,实践中公安机关主要依据国务院条例进行执法,而不再适用该法规。
    2.《无锡市抵押物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对担保物权作了全面规定,该法规规范的内容已为物权法所包容;同时该法规规定的抵押财产范围、抵押权设立条件等主要内容还存在与物权法不一致等问题。因此,该法规已经没有保留的必要。
    五、关于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
    根据清理工作计划安排,《地方性法规清理方案(草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下一阶段主要是做好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是确定集中修改的具体内容。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要求法规清理的相关责任单位对需要局部修正的法规,在7月底前提交相关法规的具体修改建议和说明材料。法制工委与相关工作机构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会商论证,于8月底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二是提出修改和废止议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清理模式,分别作出修改和废止两个决定,将所有需要局部修正和废止的法规一并处理。9月底以前,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委会提出修改和废止的议案。经10月初主任会议讨论后,10月下旬由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是合理安排需要全面修订和废旧立新的法规。需要全面修订和废旧立新的8部法规,条件成熟的,在今年下半年制定明年年度立法计划时,予以优先考虑;未列入明年立法计划的清理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列入2011年以后的年度立法计划中,逐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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