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查报告 ] 关于《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无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钱 群
时间:2011-05-20 16:3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原《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对规范我市档案管理,促进档案管理水平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已难以适应当前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原条例及时进行修订。《修订草案》内容上有所突破和创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我们对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通过书面和网上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意见。4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会议一致认为, 《修订草案》指导思想明确、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订草案》根据档案管理特点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对重点工程项目、地下管线工程项目以及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档案管理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以专章形式强化了档案公开和利用的法律地位,体现了我市的工作特色,亮点较多。同时,法制委员会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和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磋商,建议《修订草案》在以下两个方面作进一步的修改:
一、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档案权利方面。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仅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更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因此,档案公开和利用的内容在总则中应当有所体现,有必要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利用档案权利的相关规定,使档案能够物尽其用,更好地实现政府的服务职能(《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二、关于法律责任方面。对《修订草案》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完全一致的地方,依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并依据修改后的内容对有关条款作了重新归并和调整(《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此外,为了使条例结构更加规范、合理,对《修订草案》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同时,对《修订草案》的相关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修订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以上报告和《修订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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