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况说明 ] 关于制定《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草案)》的说明
无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周浩清
时间:2011-05-20 16:3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受无锡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土地登记是通过对土地权属关系、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专门的文档、图形记录,确认土地权属,规范土地管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土地市场依法有序交易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权利人越来越重视自身土地权利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土地登记予以确认。首先,制定《条例(草案)》是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土地登记是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不仅是土地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更是便民、利民、护民的重要措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对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登记作出了原则规定,需要制定具体的办法,明确土地登记范围、种类和程序,确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制定《条例(草案)》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同时也作为一种资产,在企业制度、住房制度、金融制度等多项经济体制改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有义务保证土地市场运行的产权安全和交易安全,创造稳定、公平、安全的土地运作市场,增强我市投资环境的竞争力。第三,制定《条例(草案)》是完善房地产登记管理的需要。完整的房地产权利具体体现在房屋权利和土地权利两方面,两者是密不可分的,作为规范房屋登记的《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需要与其相应配套的土地登记条例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协调房屋登记与土地登记之间的关系,使房地产的登记相互协调,配套衔接。第四,制定《条例(草案)》是贯彻执行上位法的需要。《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中新增加了多种土地登记类型,但没有具体细化的规定,在实际的土地登记过程中需要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这些上位法的规定予以细化,增加可操作性,以提高土地登记的工作效率,为土地权利人提供更为方便的服务。为此,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土地登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和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安排,市政府法制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起草的《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同时,通过书面形式征求了市政协、各市(县)、区和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以及部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在市政府网站全文公布送审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在审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考了《上海市房地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多次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论证和修改,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法制工委的意见,并赴杭州、深圳和长沙等地学习调研,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制定《条例(草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主体问题
我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至2004年已全部结束,登记发证率100%。但是,随着我市区划调整及撤镇设街道、撤村改居委的改革力度加大,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主体发生变化,给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等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为此《条例(草案)》参照广东等地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在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集体土地登记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主体通过法规加以明确,为以后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利用厘清了关系,也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及建筑区划内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等问题
随着城市向立体化发展,地下地上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产权登记工作也摆上了议事日程,这些都是我市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的热点问题,社会关注度高、敏感度高。为妥善解决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登记问题,《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地下(地上) 空间”、地铁工程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我市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做法已比较成熟,在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和保护百姓合法权益上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提高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操作办法的法律地位,《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实行建筑区划内共有宗地分割转让登记制度,同时结合《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商品交易市场内商铺、摊位出售涉及土地分割转让的发证问题、第二款对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变更登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问题,也都作了相应规定。就当前业主关注的汽车库(位) 的登记发证问题,结合《物权法》和《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在《条例(草案)》第四十七条作了相应规定。
(三)关于新增土地登记类型细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新增加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新的土地登记类型。为了更好地方便土地权利人进行土地登记,《条例(草案)》对新增土地登记类型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如第五十五条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第六十一条对异议登记受理后的有效期限及处理办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样规定,既增强了可操作性,又为解决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土地权益纠纷提供了规范的渠道。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的内容,相应的增加了撤销登记。
(四)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配合问题
日常土地登记过程中,法院要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土地:如划拨土地、集体土地以及部分优化配置出让的土地等,因其特殊的取得方式,导致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无法直接协助执行,但与此同时,原告根据法院的判决很多都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造成了房地权利的不一致。为此经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在《条例(草案)》第六十七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的权属状况,并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类型在执行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前弄清土地权利归属和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况,增强判决的可行性,提高结案率;另一方面又便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配合。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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