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总第197期

代表“优先”履职才能不负人民重托

代表“优先”履职才能不负人民重托

时间:2011-07-18 15:0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其中一个重要亮点是:“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首先是代表,“优先”出席常委会会议也是理所当然。这一“优先”规定,就为提高人代会、常委会会议和代表活动的到会率、参加率提供了法律保障,解决了一个长期困扰的问题。
  代表职务的兼职性,要求代表把执行职务放在“优先”位置。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一直实行兼职制,人大代表既要执行好代表职务,又要从事生产和工作,这就形成了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的矛盾。然而只要思想重视,认识到位,合理安排,履职“优先”是可以做到的。现在《代表法》已明确规定执行代表职务的“优先”地位,“优先”就有了法律保障。如果不 “优先”履职,那就有违人民重托。
  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的重要性,要求代表履职须“优先”安排。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法定权力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实现的,人代会、常委会会议这两个层级会议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且人大特别注重集体行权,如果代表不能优先执行职务,想参加就参加,不想参加就不参加,就必然影响会议质量和效果,损害人大的权威和形象。
  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有限性,要求代表履职要“优先”考虑。从总体上说,人大代表每年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有限的,一般不会影响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应该妥善安排好自己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可以从中了解民情,倾听民意,为为民代言作好准备;在视察、调研、检查中可以看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真实状况,从而为改善民生建好言、献好策;通过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可以从中看到人大常委会是怎样行使国家权力的,从而增强代表的职务意识,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增强自身的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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