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总第199期

专项工作评议之我见

专项工作评议之我见

时间:2011-07-18 16:2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专项工作评议,在监督形式上属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但是在监督程序和监督实效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作为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近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都在探索、规范该项工作。借鉴各地经验,结合江阴市人大常委会的试点做法,笔者认为以下几个环节值得重视、探讨和商榷。

  关于评议议题——议题确定要坚持民主公开、突出重点、操作性强的原则。

  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选择首先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评议、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其次要坚持突出重点,选择关系本地区工作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第三要坚持结合实际,注重代表性和可操作性,选择合适的议题作为专项工作评议议题。江阴市人大常委会首次评议议题选择粮食安全专项工作,今年又选择了市域交通工程建设工作作为专项评议议题,都是基于这些工作既是当前政府工作重点、又是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所涉及的工作部门既相对单一,部门工作负责人又相对稳定。在评议议题的确定程序上,要始终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在广泛综合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常委会各办事机构意见、各基层人大意见和广大市民、网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候选范围提交主任会议讨论,提出初定方案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再征求“一府两院”领导意见,最终由市人大常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评议内容——评议的不是被评议单位的全部工作而是某项专项工作,不是没有时间界限而是某一阶段的专项工作。

  专项工作评议的内容一般包括: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依照职能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开展情况;部门工作效能作风建设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具体内容可根据具体工作进一步加以明确,其中要把握的是专项工作评议针对被评议单位专项工作而不是所有工作,是某个阶段的专项工作而不能没有时间界限。

  关于评议主体——评议工作组成员要“广”、“精”、“专”,参加测评人员应为常委会组成人员。

  评议主体包括评议工作组和参加测评人员。评议工作组的构成一要体现“广”。按照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原则,评议工作组要广泛纳入具有代表性的各类人员,才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才有利于更全面、更准确地评议监督对象。二要强调“精”。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主体仍然应突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因此,要尽可能控制其他各类人员的比例,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评议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三要突出“专”。根据评议的专项工作议题的不同,评议工作组成员要有针对性地选择有专业知识、平时接触较多的人员,包括分管的常委会领导、对口联系的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成员、人大代表、基层人大负责人、有关专家等,确保评议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对参加评议测评的人员,从各地做法来看,有的只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还吸收部分人大代表参加,有的还包括基层人大负责人、被评议对象所在部门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代表。从监督法精神出发,笔者认为参加测评对象只能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其他人员可以参加调研,提出建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考,但不能参加测评,或者即使进行了测评,其测评结果也只能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测评结果的补充。

  关于评议程序——评议分准备、调查、评议和整改四个阶段,为确保评议质量,整个评议过程建议不少于3个月时间。

  专项工作评议一般可分为准备、调查、评议和整改四个阶段。准备阶段主要是明确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制定评议实施方案、进行工作部署。调查阶段可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和实地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并形成专项工作评议调查报告。在调研中,要注意通过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评议工作组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征求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评议阶段集中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主要包括常委会听取被评议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评议工作组的评议调查报告,分组评议和进行民主测评等议程。会议期间,政府分管市长和被评议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回答有关询问。民主测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结果也分满意(满意单项得票数达到一定比例)、基本满意(满意票、基本满意票合计得票数达到一定比例)、不满意(满意票、基本满意票合计得票数低于一定比例)三类,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测评结果。狭义的整改阶段指被评议单位根据测评结果和常委会提出的评议意见进行整改落实的阶段。而广义的整改还包括被评议单位在调查阶段的边查边纠、边评边改,以及评议工作组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

  关于评议结果——要重视评议结果的运用,达到督促被评议单位改进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能的目的。

  评议结果包括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常委会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形成综合评议意见。如果某项专项工作不止涉及被评议单位一个部门,常委会评议意见可以分本级政府和被评议单位两块,这样既有利于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也有利于政府统筹研究处理。常委会评议意见可类同于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交办,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送交政府和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政府和被评议单位在收到评议意见的两个月内将整改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报告。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可再次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可向被评议单位提出询问或质询,必要时可作出相应的决定。但实践中测评结果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较多,不满意的情况很少出现。此外,对测评结果的运用,笔者认为,不管有没有涉及对人的评议,对专项工作的测评结果,除了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外,还要提交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提交党委组织部门存档。□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