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次会议

关于制定《无锡市太湖新城生态城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制定《无锡市太湖新城生态城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1-09-20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制定《无锡市太湖新城生态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2002年,市委、市政府为推动城市南进、优化城市功能、统筹城乡发展,作出规划建设太湖新城的重大决策。经过5年的缜密筹划,于2007年全面启动,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各项工作稳步推进。2009年,温家宝总理提出无锡要加快“生态城、旅游与现代服务城、高科技产业城、宜居城” 建设目标, 并要求将生态城建设放在“四城” 建设的首位;2010年7月3 日,太湖新城被授予“国家低碳生态城示范区”,同时,按照市人民政府与瑞典环境部签订的《中瑞低碳生态城合作备忘录》,无锡中瑞低碳生态城项目在太湖新城内奠基。由此,太湖新城拉开了生态城建设的序幕。目前, “东西贯通、南北畅通”的路网体系基本成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稳步推进;生态湿地等环境工程进展顺利;市民中心、会展中心等重点工程建成投用,大剧院、金融商务第一街区等工程正在推进;一批金融、商务、学校、医院、文化等功能性项目正逐步引入;中瑞低碳生态城借鉴瑞典生态城市建设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充分发挥规划和环境保护技术方面优势,各项建设稳步推进,一座现代化生态新城已初具雏形。但是,生态城规划建设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具体的参照指标,缺少相对规范的管理程序和推行强制性标准的行政手段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城建设的效果,阻碍了生态城建设的进度,延缓了生态城的发展。因此,为了规范太湖新城生态城建设和管理,推进太湖新城生态城的开发和发展,制定一部符合太湖新城生态城实际情况,便于操作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二、《条例(草案)》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安排,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起草小组,于年初就着手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准备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周解清主任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起草工作,并对条例内容作了阐述。条例起草小组通过学习文件、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了大量、有针对性的调研,形成《条例》框架,并得到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原则同意。起草小组在《条例》框架的基础上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按照立法程序, 《条例(征求意见稿)》除在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外,还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重点听取了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的意见。同时,多次组织规划、建设、环保、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国土、城管、农业、住保房管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对《条例》内容逐条研究。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梳理和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噪声管理条例》、《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太湖新城———国家低碳生态城示范区建设的决定》(锡委发[2010]60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加快太湖新城暨中瑞低碳生态城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31号)等文件,以及《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等其他兄弟省市的有关规定,吸纳了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法制工委提出的修改意见,并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原则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生态城指标体系
规划、建设太湖新城生态城和中瑞低碳生态城,应当建立一个指标体系,使生态城的规划布局、公共设施标准、绿色交通、能源利用、资源节约、生态环境、绿色建筑、社会和谐等方面都有具体的指标。因此,《条例(草案)》明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指标体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第一款)。同时,为了确保指标体系在生态城规划、建设和管理中落到实处,《条例(草案)》一是要求生态城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具体的生态建设指标,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落实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的生态建设指标(第三十四条);二是要求市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生态城指标体系,加强监测、监督检查和实施评估(第三十七条)。
(二)关于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促进各项建设集约用地的重要途径,缓解环境污染的有效手段,能够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 “生态城应当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市政、交通、商业、公共服务等设施,并与地面设施充分衔接。” 同时,针对当前市政管线建设普遍采用“埋入式”,不仅造成“拉链路”现象,而且拆迁、检修难度大,铺设、维护成本高,也造成了地下空间资源的浪费。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地下管线推广采用管线共同沟”(第二十条第二款)。
(三)关于新能源利用
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加,不可再生能源的资源供应趋紧,开发和利用绿色环保可再生能源已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也成为生态城建设的必然选择和重要指标之一。因此, 《条例(草案)》要求生态城应当构建集约、低碳的能源利用系统,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碳排放,禁止使用各类以煤、油为燃料的锅炉。同时,鼓励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传感控制的太阳能公共照明系统等。对于新建居住建筑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无锡中瑞低碳生态城和其他有条件区域推广采用区域供能(第十四条)。
(四)关于建筑节能
根据权威部门统计,耗能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是建筑耗能,建筑节能已成为开展节能的关键领域,也是建设低碳生态城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 《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生态城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五,其中无锡中瑞低碳生态城应当执行更高的建筑节能标准。”
(五)关于水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和水环境保护
节约利用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是生态城建设的指标之一,无锡是典型的水质性缺水城市,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非常必要。《条例(草案)》要求生态城应当开发利用再生水和雨水,逐步实行分质供水和循环利用(第十六条)。生态城地处太湖一级保护区范围,水环境保护任务繁重,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恢复和优化水生态功能,全面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促进水环境全面改善,《条例(草案)》规定“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区域性清水常流体系,确保生态城水面率有效增加。并要求主要河道控制断面的水质和地表水环境质量应当优于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了促进水环境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条例(草案)》要求采取生态清淤与修复、控源截污、引流活水、放养和种植本土水生动植物、控制船泊水污染等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同时,《条例(草案)》对污水的处理和排放也作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了确实保护水环境, 《条例(草案)》对排污口的设置、封堵及其他污染水环境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六)关于成品住房
商品房实现土建装修一体化,形成成品住房进入市场,不仅可以避免后装修影响住房的安全结构,而且减少了噪声和建筑垃圾,减少材料消耗,降低装修成本。上海等城市已作出了相关规定,省有关文件也要求到2015年,苏南城市中心城区新建住房中成品住房的比例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新建商品住房应当提高成品住房比例,其中无锡中瑞低碳生态城新建商品住房应当为成品住房。”
(七)关于生态环境
空气质量良好、环境噪声达标、保持自然地貌和物种多样性等良好的自然环境和协调的人工环境是生态城的指标之一。为了使生态城大气环境质量优于区域大气环境功能区, 《条例(草案)》要求推广实施严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控制和管理的措施,逐步淘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断削减区域内大气污染的排放总量,排污单位采取措施防治尘污染等(第二十三条)。为了加强噪声控制,使生态城声环境质量优于区域内声环境功能区,《条例(草案)》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作了具体要求(第二十四条)。为了保持自然地貌和生物多样性,《条例(草案)》对湿地保护,加强外来物种的管理、土壤修复,乡土植物使用,野生动物保护等作了具体的规范(第二十七条)。
(八)关于生态城管理
生态城规划、建设、管理涉及到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管委会的职能。只有明确上述单位在生态城规划、建设、管理中的职能,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推进生态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太湖新城生态城才能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生态城。因此, 《条例(草案)》对市政府成立的有关管理机构、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在生态城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中各自的职能作了具体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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