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引领 和谐发展——解读《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
规划引领 和谐发展——解读《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
时间:2011-11-18 14:0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城乡规划是统筹安排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引导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依据,是城乡发展的重要蓝图和龙头。备受关注的《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经过充分调研、周密论证和反复修改,已于8月26日经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六章五十六条,指导思想明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上位法的根本精神和规定,反映了我市城乡建设积累的宝贵经验和取得的创新成果。《条例》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科学性】城乡统筹是社会发展理念的一次重大跨越,从“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名称上的一字之差,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对城乡发展的全新指导,是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这也正是《条例》的根本立法宗旨。目的在于以城乡规划作为城乡一体的核心,建立和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体系,切实扭转“城乡二元、区域分割”的格局。
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是提高规划实施管理水平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条例》对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等各类规划,区分层次,并对各自的编制、审批、备案等各项程序均一一作了明确规定。其中,专项规划包括综合交通、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等,种类繁多各有交叉,也往往容易产生矛盾,《条例》对此也特别要求各类专项规划之间相互衔接,以实现各位阶、各层次、各类型规划间的协调、统一。
【民主性】城乡规划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条例》明确要求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以增加公众参与度,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在城乡规划编制阶段,《条例》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也应当向社会公布。
在城乡规划实施阶段,《条例》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以及建设项目变更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均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此外,《条例》还要求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权威性】城乡规划关系到全市产业发展布局和千家万户的利益,朝令夕改、有令不行,势必影响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也将使城乡发展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以及公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条例》进一步强调指出,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符合法定修改情形的,还应当按照法定的制定程序报批,并重新向社会公布。 控制性详规不得改变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总体规划。修建性详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规的强制性内容。
《条例》同时规定,不符合控制性详规的改建、扩建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需变更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不符合控制性详规的,不得批准。因改建、扩建或者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实践中,建设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损害业主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反响较大。《条例》特别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前瞻性】城乡规划是对城乡发展的理性思考,是一个城市连接现实与未来的桥梁,应当反映实际并展望未来,具备前瞻性。当前,城市建设已经从平面向立体化方向发展,分层次开发土地成为土地利用的新趋势。《条例》结合我市城市地下交通和防震防灾设施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要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建设、民防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空间范围和开发强度等要素,并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审批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对维护城市“生命线”的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至关重要,《条例》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新建或者改建附建于城市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同步规划、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根据规划结合建设工程同步转入地下。同时鼓励建设管线共同沟。
【特色性】无锡作为全国唯一一座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群”的城市,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山水资源独特。因此,《条例》在总则中开宗明义指出,我市城乡规划应当发挥历史文化和山水资源优势。这无疑充分彰显了无锡山水名城的地方特色。
《条例》与2009年制定的《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相衔接,从规划这一宏观层面再次强调要求相关部门依法编制历史文化镇村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规,向社会公布。
《条例》同时要求在历史文化镇村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镇村保护规划的要求,按照《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规范性】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是维护规划权威性、严肃性及管理秩序的关键所在。《条例》明确要求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并从两方面来规范:一是进一步细化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一书三证”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二是设置了建设工程验线制度、建设内容变更制度、竣工后规划核实制度等制度,通过对建设工程进行全程监管,以强化城乡规划的落实和管理。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贯穿于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与严肃性的重要手段。《条例》根据上位法规定的精神,进一步构建、完善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公众监督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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