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次会议

关于制定《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制定《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1-11-20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制定《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蠡湖景区作为太湖风景名胜区十三个景区之一,不仅是无锡市民休闲的好去处,也是无锡旅游的一张名片。2002年,市委、市政府作出实施蠡湖地区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决策,对以蠡湖水域为主体的范围开展大规模水体修复及生态环境治理。随着金城湾“治太保源”项目竣工,蠡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完成,形成核心区约十二平方公里的开放式景区,成为华东地区最大的开放式景区,为我市广大市民以及外地游客提供了一个高品质、低成本的休闲场所。近几年,仅蠡湖景区每年接待的游客就达到近五百万人次。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无锡市蠡湖惠山风景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0号),为蠡湖景区的建设、风景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游览秩序的规范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蠡湖景区的逐步完善以及生态治理向深度推进,蠡湖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日趋复杂化,市政府规章已经很难适应蠡湖景区实际工作的要求,如景区内建设的限制、经营业态的控制、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地域文化的挖掘以及游览秩序的管理等已不适应新的要求。为了加强蠡湖景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开发利用蠡湖景区资源,制定一部符合目前蠡湖景区实际情况、便于操作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和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的安排,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公园景区管理中心和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专门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于2010年年底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开始收集资料、调研起草。市人大常委会周解清主任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起草工作,并对条例内容作了阐述。条例起草小组通过学习文件、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了大量、有针对性的调研,形成《条例(送审稿)》。送审稿报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除在网站上公布全文征求社会意见外,还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重点听取了政协无锡市委员会、滨湖区人民政府及市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水利、农林、公安、城市管理、旅游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针对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梳理和论证,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外地城市的地方性法规和立法经验,会同起草部门、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和法制工委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特别是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了重点研究和修改完善。根据10月13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意见再次修改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原则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问题说明
(一)关于蠡湖景区的管理体制
从保护和管理蠡湖景区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市制定《无锡市蠡湖惠山风景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0号) 时,建立了“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承担蠡湖惠山风景区行政管理职能的常设机构,统一管理蠡湖惠山风景区” 的体制。《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也据此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的蠡湖景区管理机构,对蠡湖景区实施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并在《条例(草案)》第五条中赋予蠡湖景区管理机构行使六个方面的职权。同时,为切实保护风景区, 《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并接受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关于经营活动
蠡湖景区是开放式景区,在景区内进行经营活动的,更应从风景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从符合景区设计、游览秩序规范的角度出发,进行严格管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蠡湖景区水域内旅游经营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蠡湖景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实施计划与景区设计设置经营服务网点”,第十八条规定“蠡湖景区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与景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对于经营行为也作了原则规范,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蠡湖景区管理规范,在指定的区域、地点依法经营。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并在第三十三条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水域保护
蠡湖景区是以蠡湖水域为主体的景区,蠡湖水域的保护对于蠡湖景区的保护、开发利用非常重要。《条例(草案)》专设一章(第四章水域保护),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水域保护中的职责,污水的排放以及其他破坏水域生态环境行为的禁止等作了规范,体现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优先,重在水域保护的原则。
(四)关于垂钓和游泳
垂钓和游泳是市民喜爱的休闲方式之一,随着蠡湖水域水质的改善,来蠡湖景区垂钓和游泳的游客越来越多,每天垂钓的达到几百人,野泳的人数也众多。但蠡湖景区水域还处于生态修复当中,其鱼类也是为了蠡湖水质的改善、水生态的修复而放养,垂钓对此造成很大影响;同时,蠡湖水域水质还不符合身体可以直接接触的要求,还没有游泳安全设施,每年在此因游泳而溺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此,《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蠡湖景区内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垂钓、游泳。但为了让市民共享蠡湖治理带来的成果,满足市民休闲亲水的需求,《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景区管理机构在保障蠡湖水域水质、自然生态环境、人身安全的条件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垂钓、游泳指定区域。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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