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1-12-20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开展行政强制清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和全国、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我市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强制进行专项清理。经主任会议研究,清理法规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法制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法制工委负责具体工作,并委托市法学会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为现行有效的50部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主要围绕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权限、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行政强制程序等三方面内容开展。在市法学会提交的《无锡市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前期清理情况报告》的基础上,经全面、系统梳理,我市共有20部法规规定了行政强制。我们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和全国、省人大常委会的清理标准,重点对这20部法规逐件、逐条进行认真研究,梳理出了每部法规涉及行政强制的条款,厘清了这些条款规定行政强制的情况,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了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工委起草了《决定(草案)》,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市各相关部门意见,与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充分沟通协调。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的处理情况
规定了行政强制的20部法规,拟分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与行政强制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致或者基本一致,不需要修改。此类法规共13部。即: 《无锡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无锡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条例》、《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无锡市实施<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办法》、《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无锡市粮油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二)存在需要修改的情形,但是国家即将出台有关上位法,地方暂时不宜进行修改。此类法规有2部,即:《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和《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这两部法规均规定了对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 的行政强制措施。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制定的《精神卫生法》将对该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程序等进行规范。因此,需要等该新法出台以后,再适时对这两部法规进行修改。
(三)存在需要修改的情形,市人大常委会已经或者正在修改。此类法规有2部,即: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其中,《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制定,新法规施行时将废止原《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 《无锡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已经列入2012年度立法计划,目前立法起草工作正在逐步开展,制定该法规时将同时废止原《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存在需要修改的情形,拟于本次清理时一并修改。此类法规有3部,即: 《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无锡市公路条例》和《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这三部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法及相关上位法的规定不相一致,均需要进行修改。可以在本次专项清理工作中,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修改决定,一并予以修改。
三、关于《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一)《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
原法规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查封或者扣押涉嫌食盐违法物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由于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盐业管理不属于地方性事务,地方性法规不宜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应予删除。
(二)《无锡市公路条例》
原法规第四十二条针对摆摊设点的行为,规定了“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所售物品和装盛器具” 的行政强制措施。公路法规范该行为的同时,设定了行政处罚,并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因此,该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应予删除。但是仍保留原行政处罚,即: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增加一条,明确相关部门对摆摊设点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执法,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提高实际管理效果。
另外,原法规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分别规定的公路规划控制区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与2011年7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不相一致,在此一并予以修改。
(三)《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原法规第十二条规定了六种必须进行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其中第一项、第三项应当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请,第四项、第五项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行为实施人申请。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逾期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规定“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该规定属于代履行,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的条件,要求予以修改。根据行政强制法,代履行只适用于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三种情形。据此,删除该代履行的相关规定。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文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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