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总第203期

代表候选人如何更好地“协商一致”

代表候选人如何更好地“协商一致”

时间:2012-01-18 14:0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代表候选人如何更好地“协商一致”
■ 文 / 滕修福
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讨论、协商、确定各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是选举委员会需要把握的关键环节。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民意,直接关系到选举的成败。当选区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超过法定人数时,如何依法协商一致地确定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呢?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应注意把好代表名额分配关、政党团体限额提名推荐关、选民有序联合提名关和代表候选人差额保底关,确保选区代表候选人更好地协商一致。
选区代表名额合理分配关。选举委员会应统筹代表名额的分配,依据选举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代表类型比例和代表广泛性的要求,尽可能明确某一选区应选代表数中代表类型的意向,以便使政党、人民团体提名和选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推荐尽可能具有较强的统筹性和针对性。
政党团体限额提名推荐关。依法严格控制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在政党、团体单独或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总数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人数时,应退回去,要求限额推荐。退回要求限额推荐这项工作,选举委员会可交由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政党、人民团体协商一致地进行限额推荐。
引导选民有序联合提名关。选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也不能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人数。选民联合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一方面可能出现联合提名推荐人数的失控,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零联合提名”,使正式代表候选人难以乃至无法确定。选举委员会可以引导选民小组组长依据本选区应选代表人数和类型意向,联合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这样容易更好地协商一致。因为,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此可见,选民小组组长自己联合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该能够代表本小组绝大多数选民的意见,便于协商一致。如果是以行政村为单位的选区,可以引导村民代表联合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因为村民代表是由村民(选民)依法推选的,能够代表绝大多数选民的意见。
代表候选人差额保底关。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所谓差额保底,就是在法定差额范围内取最小值。如,某选区应选代表1名,代表候选人确定为2名;某选区应选代表2名,代表候选人确定为3名。遵循差额保底的原则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有利于集中赞成选票,提高选举的成功率。如果把住了以上四关,正式代表候选人还不能依法“协商一致”,选举委员会就要依法组织预选。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笔者认为,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不仅要依法“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亦要遵循代表候选人“差额保底”的原则。□
(摘自《人民代表报》201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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