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总第203期

保障流动人口的民主权利

保障流动人口的民主权利

时间:2012-01-18 14:0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保障流动人口的民主权利

■ 文 / 张能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户籍管理制度的逐步放开,流动人口数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人户分离现象日益突出。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加直接造成流动选民数量的增加。由于流动选民情况比较复杂,选民资格和其他条件难以掌握,选民登记经常出现重登、漏登、错登的现象。如何保证每个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的实现,笔者谈几点看法。
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应当予以重视和解决的问题。然而,在换届选举工作中,流动选民实现民主权利仍受到一些制约。
登记难。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户籍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城镇化率进一步提高,城乡流动人口增加,很多农户举家外出务工。这些流动人口多属于离土但不脱籍的农民,他们长年的居住地和工作地并非户籍所在地,如果按照户籍标准开展选民登记,这些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很难掌握,无形中增加了选民登记难度。一般情况下,选民登记采用的是以每一选区户籍为主的登记办法,流动人口由于户籍不在居住地或工作地,不能被自动登记为选民,如果要参加居住地或工作地的选举,就必须回户籍地取得户口证明或选民资格证明,这对于流动选民来说是不现实的。回户籍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开具选民资格证明既耽误工时又花费金钱,很多流动选民因此放弃选举权利,游离于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地选举之外。
委托难。流动人口在不能回原籍参选又不能参加居住地或工作地的选举的情况下,就只能以书面委托方式来行使选举权。一方面,选举法规定,每一名选民接受书面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流动人口较多的村寨,接受委托投票人就很难寻找;另一方面,书面委托需要通过传真、信件、电报等方式实现,而很多流动选民感觉麻烦,就采用了口头委托的方式,这样流动人口的民意表达实际上就是“空白”,对他们来讲选举权只是在户籍地“空挂”的一个选民姓名而已,这样也会降低选民的投票率。
为了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现流动人口的民主权利,笔者认为,应加强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流动人口的权利意识。在县乡换届选举中要加大宣传力度,针对流动人口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的情况,要采取送法上门、开展讲座、电视讲话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增强流动人口的权利意识,提高其依靠法律来行使自己权利的能力,要让流动人口真正理解、懂得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换届选举。
强化户籍管理,扩大流动人口登记覆盖面。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的动态管理机制,无论是户籍所在地还是居住地、工作地,派出所都要建立以居民身份证管理为基础的个人档案,并推行户籍所在地与工作所在地网上对接,根据身份证号码就可以上网查询公民的姓名、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证件有效期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科学的选民登记系统,从而解决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审查、选民登记难的问题,为流动人口选举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成立专门机构,做好选民登记前的普查工作。在县乡换届选举中,对流动人口情况的掌握,选民资格的审查、认定、宣传,调动流动人口参选的热情等各项工作难度大、要求高、时间长,选举成本也会相应增加。在换届选举正式动员之前,就应及早成立有公安、民政、人事劳动等多部门组成的选民登记专门工作机构,对流动人口进行摸底,重点摸清常住人口数、人户分离数、改制企业数、下岗失业外出务工人员数,多方征求流动选民对参选地、选举投票方式、选举时间安排的意见,开展选民资格的初查初审工作。另外,在流动选民登记中,现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应主动联系户籍所在地的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采取措施为流动选民参选创造条件。
统一法定选举日,设立流动票箱,提高现居地流动选民的参选率。为了方便现居地流动选民的投票选举,在确定选举日时应尽量统一时间,让流动选民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和时间准备,同时,可在现居地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流动票箱,方便流动选民行使民主权利。流动选民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减少了回家投票的费用,也减少了对流出人员进行选民登记核实的工作量,同时也给流动选民选举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规范委托投票,确保换届选举质量。委托投票是让流动选民参与户籍所在地选举的有效措施,也是不少流动人口行使选举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投票。但在现实中难以做到书面委托,多是以手机信息、电话进行的口头委托,这是不符合选举法要求的,但有的选区为了让流动选民享有选举权,提高参选率,经选区选举委员会同意,也让流动选民的亲属受托投票,流动选民甚至没有授意如何投票,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选举质量,是不可取的。因此,规范流动选民委托投票是确保换届选举质量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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