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总第204期

第三十七讲 强意识(二)

第三十七讲 强意识(二)

时间:2012-03-18 14:0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第三十七讲 强意识(二)

  ■ 文 / 陆介标

  •代表意识的客观环境有待改善
  •代表意识的现状与时代的要求不合拍
  •加强心理锻炼,改善人大代表心理品质

  我们接着讨论代表意识的第二个方面。从社会各方面来讲,代表意识是指有关方面对人大代表地位、性质、作用的认识,对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态度。应该承认,这些年来,党政机关及社会各方面的代表意识不断加强,代表工作的环境不断好转。但是,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性问题。如:
  对人大代表不能一视同仁。有的行政部门在听取代表意见、办理代表建议时,先要“弄清楚代表担任什么职务”,对“领导”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格外重视三分;对“百姓”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则看低三分。对企业“老总”的代表、生产一线的代表,也是区别对待。
  对代表作用采取实用主义态度。有的单位,要求人大代表“帮我们呼吁解决生产资金的困难”;有的地区,要求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提提多给予一点财政支持”;有的企业,“欢迎代表小组来视察,看看我们的发展”,有的甚至请代表推介商品和业务。
  对代表执行职务说三道四。有的单位,因受到人大代表的点名批评,因办理代表建议不认真被退回,因述职评议被提了意见等等,感到“委曲”,心怀不满,便酸酸地说:“人大代表嘛,国家权力机关的人”,“看人挑担不觉重,让他们来干干”,有的还向其上级领导流露对人大的不满情绪。
  对办理代表议案、建议采取敷衍态度。有的办理部门遇事推诿、答复搪塞,不把功夫下在解决问题上,而是放在“如何答复,让代表满意”上。代表的一些建议“多年提,多年答复,多年问题依旧”。有的在答复时,措施“左一条,右一条”,可是答复过后,“石沉大海”。通过“公关”使代表对办理答复表示“满意”。有的主办单位看到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不是去研究分析“为什么不满意”,而是去研究“怎样让代表满意”。他们让经办人员向代表解释办理的客观困难,“希望代表理解、谅解”。更有甚者,采取小恩小惠,或者找到代表的至亲好友,上门说情,以求办理的“解脱”。
  …… ……
  代表意识是人大意识的一部分。上述种种“代表意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职责及组成人员职务的曲解,是对国家公职人员接受监督义务的曲解。这种意识,无论是对干部自身还是对人大代表,都是有害的。人大代表也必须警觉和抵御这种不健康意识的侵蚀。
  存在决定意识──每个时期、每个社会的意识形态,总是该时期、该社会时代精神的折射,总是与该时期、该社会一定的政治、文化相联系。造成代表意识淡薄有其社会原因。其一,我国脱离封建社会的时间还不长,民主传统不多也不牢固。长官意志、特权思想、等级观念等封建意识,还有相当的市场和影响。其二,在少数干部中,“官本”的意识强于民本意识;等级意识强于平等意识;发号施令的意识强于接受监督的意识。其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党政不分的问题还存在,一些应该依法交由权力机关决定的事项仍由党委、政府代行,使干部、群众对权力机关产生许多模糊甚至负面的认识;其四,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增强代表意识在事实上还缺乏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情感、评价和行为意向,产生了矛盾心理:一方面,他们赞成、肯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其成员,也感到光荣,愿意尽心出力;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难作为”、“不作为”,又使得他们不愿意尽心出力,以至于表现出淡薄的人大意识、代表意识。
  存在决定意识──每个人大代表的职务意识,总是与他的社会地位和本职工作相联系。我们国家的五级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的。兼职,有利于代表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但是,兼职也带来相应的问题:代表忙于本职工作,用于人大的精力不会很多;代表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不能不考虑所在单位的利益和要求;下级官员或单位工作人员可能担任上级人大代表,监督上级政府的工作,但他们所在的单位和部门,既是人大监督的对象,又有接受上级政府领导的义务,行使代表职权处于两难境地。
  代表意识的现状,与加快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时代要求、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要求非常不合拍。解决兼职代表制,需要国家作长期的、通盘的考虑,不在本文范围内研究。现实的民主政治和人大制度,要求一届一届的人大代表,执着地解决社会主义民主在内容上的历史先进性与运作方式上的现实落后性的矛盾,实现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解决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优越性与现实机制滞后性的矛盾,实现民主国家制度由理想模式向现实模式的转化。一届一届的人大代表要传好、接好这个“接力棒”,强烈的代表意识是一个必要条件。因此,要把增强代表意识作为一项久远的任务和突出的“抓手”。
  各级党政领导要带头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增强人大意识和民主观念。要主动地、自觉地处理好党的领导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处理好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要关心、支持人大的工作和代表的活动,进一步发挥各级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管理国家大事的作用。要进一步改善人大代表履职的社会环境,包括:在事实上尊重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负责地办理好人大代表的议案、质询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建立人大代表知情、问政、出力的机制,等等。
  各级人大应该加强培训和引导工作,使人大代表逐步做到:法律知识丰富,民主观念牢固,精神状态振奋,联系群众密切,履行职责认真。要在人大代表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典型代表,宣传典型事迹,增强各级人大代表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使人大代表自觉地把代表工作与本职工作联系起来,做代表工作的有心人;自觉地把自己的言行与人民的托付联系起来,做群众的代言人;自觉地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联系起来,做坚持、完善人大制度的责任人。
  人大代表要加强自己的心理锻炼,改善心理品质。第一是“注意”心理的锻炼。人大代表要用希望、自信、职责去面对每一天,有心于、有意于代表工作,加深对代表工作的目的、任务的理解,注意培养自己的代表工作兴趣,加强对社情民意的观察。第二是“意志”心理的锻炼。人大代表的意志,受到法律保护。众多代表的意志行动,是代表大会充分反映民意、显示权威的重要基础。每个人大代表要通过多种方式,锻炼出人大代表必须具有的意志品质: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严肃性、自觉性、果断性和坚韧性,自主地选择并决定自己的行为。第三是“被监督”的心理锻炼。人大代表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人民群众依法对代表进行监督,一可以促使人大代表更加密切地联系人民群众,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忠实地履行“社会公仆”的职责;二可以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监督作用,保证其活力和纯洁性。现在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仅仅限于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实施罢免。应该广开监督的思路,明确: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听取代表的工作汇报,有权审查代表的活动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与愿望,有权评议代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有权询问代表履职情况并对代表工作提出意见;人大代表应向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汇报自己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评议;严重不称职的人大代表,应该劝辞或罢免其代表职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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