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35次会议

关于制定《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制定《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2-04-30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城市的一扇窗,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着城市形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人大常委会早在1998年就制定了《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并于2004年进行修订。原《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立法空白,为我市城市建设和规范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实现了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法可依”。
但是,随着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原《条例》已经不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一是原《条例》的有关内容与国家近年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存在不一致现象。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苏省广告条例》等上位法,对垃圾以及广告管理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尤其是2009年新出台的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新设定了一些强制性内容,需要以地方立法形式予以保障执行,而原《条例》对此则未涉及;二是随着市民参政议政意识的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公众对市容环境卫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随着我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外来人口的不断增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如临时“疏导点”的设置、道路两侧“破墙开店”等,导致城市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需要以立法形式予以规范,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通过《条例(草案)》的制定,实现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与国家、省新出台的标准和专项法规对接。同时,将原《条例》施行以来所积累的经验和取得的创新成果,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强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提高执行力,提升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水平。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的制定,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规和标准,同时参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部、省规定,还参考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等外地立法。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的安排,市城管局专门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于2011年10月着手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准备工作,制定立法工作计划,收集资料、调研起草,初稿完成后征求了有关部门、基层单位和县级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送审稿。送审稿报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除在网站上公布全文征求社会意见外,还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重点听取了有关职能部门、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以及市城管局进行了梳理和论证,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并就修改稿再次召开座谈会,听取规划、建设、住保房管、市政园林、财政、工商、环保等部门以及北塘、滨湖、锡山、惠山等区人民政府意见,几易其稿。在此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在审议后会同市城管局进行了修改。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原则通过后,又根据主任会议意见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行政管理主体的问题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内容较多,涉及面较广,管理难度较大,这就要求各行政管理主体之间更紧密地协作,各管理环节之间更有效的对接。因此,为了更清晰地界定各管理主体之间的职责,更好地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条例(草案)》从政府、主管部门、协管部门三个层面,分三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同时,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统一管理,完善城市管理重大事务的组织协调机制,《条例(草案)》对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内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五条)。
(二)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问题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面广量大,要实现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有效管理,前提是必须明确各方面的管理责任,并落到实处。因此,根据国家上位法的规定,《条例(草案)》设立专章对此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并对责任区范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及有关责任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监督职责(第二章)。
(三)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的问题
目前我市户外广告设置布局不合理、缺乏统一规划等情况较为突出。因此,《条例(草案)》根据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广告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市、县级市城管部门应当编制户外广告的设置规范(第二十三条)。同时,针对城市建设和改造中出现的户外广告设置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状况,《条例(草案)》要求城市建设和改造方案中应当包含户外广告
设施的设置,从源头上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进行了规范,以提高管理效率,节约管理成本(第二十五条)。此外, 《条例(草案)》还对特殊的、新型的户外广告,如电子显示屏、充气拱门等涉及到城市容貌的,也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详细规范,以利于实际工作的开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四)关于疏堵结合的问题
一方面,随意、无序地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进行经营,对城市形象、市民生活、交通安全都会产生不利影响,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目前实际的生活水平及生活习惯,有一定的需求人群存在,仅靠“堵” 解决不了问题。因此, 《条例(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疏导政策,同时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允许摆摊设点从事经营,以期从实际出发,疏堵结合,从而更有利于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便市民生活、提升城市形象(第三十五条)。
(五)关于餐厨废弃物的问题
随着“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问题的频频曝光,餐厨废弃物的去向和处理情况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和关注。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及经费、许可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并对部分条款设定了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至第六项)。
(六)关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的问题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转,同时也体现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发展水平。因此,《条例(草案)》设置专节对其进行了规范,在规定环境卫生设施“三同时” 的基础上,还要求不符合设置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并对拆除、移位、关闭、闲置环境卫生设施等情形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参照外地有关规定,设定了“鼓励临街宾馆、饭店等营业性场所的公共厕所向社会开放” 的倡导性条款(第四章第三节)。
以上《条例(草案)》和说明,请予审议。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