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总第206期

让群众喝上放心水

让群众喝上放心水

时间:2012-05-18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让群众喝上放心水
  ——解读《无锡市供水条例》

  ■ 文 / 姚爱军

  供水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胡锦涛总书记曾明确指出:“要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2007年供水危机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市委重大决策,大力推进水环境保护立法,本届以来相继安排制定水环境保护条例、排水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供水条例等“涉水”法规。供水条例是这一系列“涉水”法规的“收官”之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于4月26日审议通过,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自7月1日正式实施,其出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市水环境保护法规内容,标志着我市水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条例》共八章六十二条,分别对供水规划与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供水经营服务、节约用水等作了具体规定,内容丰富、特色鲜明、可操作性强,对于进一步保障市民生活饮用水安全,推进水生态治理和保护,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条例》改变过去“城市供水”的提法,将供水的范围由城市扩展至包括农村在内的全市域,体现了城乡统筹的立法理念。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活动和使用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这意味着我市将改变城乡二元供水结构,发挥城市规模供水优势,将供水管网全部延伸“下乡”,推进城乡居民用水“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十一五”期间,我市即启动了市区与乡镇供水资源整合,同时长江引水锡澄供水工程作为市重点工程项目已完成一、二期工程验收,并开始供水,目前已形成“江湖并举、南北对供、双源互补、安全保障”的城乡供水一体化格局,基本实现了“同网、同价、同服务”的城乡供水全覆盖。

  细化二次供水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二次供水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普遍存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到位,供水水质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供水水质安全。因此,加强二次供水管理成为保障供水安全的重要环节。《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二次供水作了进一步细化,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与建设是“第一关”。《条例》明确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本条例实施前尚未竣工的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由具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建设。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是关键。《条例》规定,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也就是说,根据委托管理协议,供水企业接收二次供水设施后,将为新住宅小区提供运行、维护与管理的“一条龙”专业服务。
  目前,不少老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难界定,职责难分清,设施无人管,对老百姓用上放心水产生了很大影响。《条例》对此专门规定,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以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水等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和改造后的运行、维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该规定为下一步老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改造、运行、维护与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

  强化供水水质监测

  面对日益严峻的供水安全形势,《条例》与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要求划定和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同时进一步加强供水水质的监管,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一方面,供水水质的监管部门职责更加清晰。《条例》规定,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管,及时公布和提供水环境水质监测数据。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供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供水水质的检测,并每月公布。卫生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并对供水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和检查。
  另一方面,供水企业的供水检测要求更加明确。《条例》规定,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并每月向供水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发现水源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此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也应当加强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条例》这一系列制度设置使供水水质的监管体系更加规范完备,更加透明公开,为老百姓喝上安全放心水提供了保障。

  规范供水设施管理

  为有效保护不断增加及远距离延伸的供水管线,有必要加强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并对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设立明显的保护标志。公共供水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现实中,施工单位野蛮施工损坏供水管线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造成水资源浪费,给老百姓生活也带来极大不便。《条例》对此作了针对性的规定,建设工程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水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询有关情况。确实影响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施工中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
  《条例》还对在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堆埋、取土、建造建(构)筑物或者倾倒垃圾杂物等7项危害供水设施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并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增强供水服务意识

  我国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水属于自然垄断的公共服务,城乡供水部门的公共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稳定。
供水价格涉及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大家关心的重要问题。《条例》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规定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用途进行分类定价。同时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确定,还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价格构成。
  现实生活中,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需要停水、降压供水,或者因发生灾害、紧急事故需要抢修供水设施的情况较多,如果供水企业随意停水,将严重影响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例》重点对此情形的供水服务提出了要求。规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需要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或者可能影响居民生活用水超过1万户的,供水企业应当将停水申请报供水部门批准;提前24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水的原因和时间;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推进城市节约用水

  节约用水是建设节水型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市是水质型缺水城市,更应当加强推进节水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条例》设专章对此作了全面规定. 以构建全社会节水的管理制度,形成全社会节水的良好氛围。
  《条例》倡导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水新产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生产工艺、用水设备和器具。要求市政、绿化、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
  为引导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条例》引入了价格杠杆机制进行调节。对居民用户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对非居民用户实行超计划用水加价制度。要求年用供水量超过五万吨的计划用水户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报告书送交供水部门审核备案,作为确定其用水定额的基本依据;需要调整用水计划指标,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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