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讲 护法律
第四十三讲 护法律
时间:2013-01-18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 文 / 陆介标
·人大工作以法律为准绳
·人大代表的第一职责
·推进法制民主化
“人大工作以什么为准星?回答:法律!人大工作以什么为准绳?回答:法制!”这是我与几个同事探讨人大工作的法制原则,大家一致的答案。但是,大家随后感到,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方面却是为非所答。有人列举其所见所闻:
人大评事议人,没有把法律的实施作为重要标准;
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没有把法律的实施作为重要内容;
在处理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关系时,因为觉得“工作监督容易上手,法律监督难以收尾”,往往注重工作监督而忽视法律监督;
对于同级政府制定的政令、规章,明知其中一些规定与法律、法规不符,但听之任之;
对于保护人类基本生存资源的一些法律,如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资源保护法等,人大监督议得多,纠得少,往往是避重就轻,或虎头蛇尾;
实施法律监督的责任追究,没有与违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挂起来,没有与人大的选举、任免权挂起来,法律监督滑向“人治”化……
出现上述现象和问题,具有政治的、历史的、社会的多方面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四:
一是权大于法。在处理地方政务和社会事务时,党委领导权、政府行政权必须控制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如有违背,同级人大必须依法实施监督,或提出建议,或进行评议、质询。但有的地方人大不大愿意、不大敢于对“权大于法”的问题进行干预。这种思想和行为,是“法律无为”、“人大无威”的写照。
二是情重于法。笔者听到这样一件事:某地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安局纠正了一件错案,但不敢公开总结经验,更不敢公开见诸于报端。理由是:与公安局要经常打交道,弄僵了可不好办。这件事激起了人大代表心中的不平:人大的法律监督本不容易,岂知宣传报道更是难上加难。个中原因只是“情面难却”!笔者为此感叹:人大尚且如此,难怪平民百姓不敢抗言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执法机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实施监督,对被监督对象是执法保障,对人民群众是利益保护,对社会发展是护航保驾。如果人大过分顾及“情面”,那监督的刚性就会软化,监督的力度就会弱化,监督的意识就会淡化,监督就达不到“保障”、“保护”、“保驾”的目的了。
三是言高于法。以言代法,是有法不依的重要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开明、精明、聪明的领导同志,已经学会循法律确定思路,用法制推动工作。但也有少数领导干部,觉得法律、法规碍手碍脚,于是,不顾法条,敢冲敢冒;有人觉得“法律的规定可暂且不理,领导的话可不能不听”。领导干部的这种言行,势必侵蚀了法制!人大及其代表应该警惕并制止以言代法的陋习,对于上级的文件和领导的讲话,凡是违宪、违法的,就要提出意见,决不能听之任之,自觉地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站岗、放哨、拉警报。
四是利悖于法。法律是在全局上对各方面利益公正的、强制性的调整。但是,目前一种显而易见的现象是:出于部门的或地方的利益,不愿意严肃地执法;顾忌到各方面的人情,见到违法现象不愿意严肃地纠正;在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中,过多地强调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等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开始阶段,出现这种现象是不奇怪的;即使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已完全确立,这些问题也难以完全避免。但是,如果听凭狭隘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蚕食法制,就难以治国安民。因此,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决不能姑息迁就。
“护法律”,是人大代表的神圣义务。各级人大及其代表要“言必讲法,行不离法”。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亦即整个国家意志利益的体现,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也是调整个人与社会、秩序与自由、权威与服从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它的权威和尊严不容玷辱。否则,国家就不得稳定,人民就不得安宁,社会就将失去正义、公平。维护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人民民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是各级人大及其代表的第一职责。如果不能自觉地、严格地履行这一职责,人大工作就可能主线不清,职权旁落。如果从中央到乡的五级人大及其代表都自觉地坚持以法律为准,逢会必讲法,凡事必依法,那么就能为国泰民安、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建立起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人大工作也会在立法、依法、讲法、执法中,得到改善和加强。人大代表要勤于学法、严于执法、勇于护法,做学法、执法、宣传法律的榜样,处处坚持法制原则,做到说话、办事、提建议,都有法律根据。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的过程中,坚持了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坚持和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在原则问题上不坚持法制,而是讲情面、讲义气、讲客观、讲金钱,那么,势必影响和动摇多数人的利益基础。对于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于以言代法、“上有国法、下有土法”的现象,只要其露头,人大代表就要管、就要纠,决不能让法律受制于权贵、受制于金钱、受制于地方和部门的狭隘利益。
“护法律”,是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我国现阶段法制建设的突出矛盾,已经从立法不完备转向了执法不得力。尤其是在行政执法领域,由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幅度较大、范围较广,加上体制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较差、执法过程中利益驱动等因素,造成行政执法问题比较多,损害了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这一倾向必须引起高度关注。人大监督行政执法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行政权的行使,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应有法律的授权;(二)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法律根据,不得增加群众的社会义务和经济负担,侵害群众的权利;(三)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法律根据,不得对特定人免除应承担的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特殊的权利;(四)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目的;(五)禁止行政主体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进入市场参与利益分配。
“护法律”,必须大力推进法制民主化。加强法制的目的是为了人民,加强法制的力量在于人民。我们只要稍微留意一下民主法制建设,就不难发现由于立法、执法不民主造成的许多反常情况。如,国家加快了立法进程,基本上扭转了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仍比较严重。比如,党和国家强调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但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式作风、不尊重民意的情况仍比较普遍。再如,极少数企业的领导以“特权”自居,对群众讲法治,对自己讲人治。还如,一些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以加强管理、健全法制为借口,建章立制,不适当地增加了群众的社会义务和经济负担,侵损了公民的权利。还有不少企业以改革、整顿和其它什么理由,剥夺员工的劳动权、休息权,等等。种种情况表明,加强法制,必须以扩大民主为条件,以保障民主为原则。为此,必须推进法制民主化,做到:法制内容民主化、立法过程程序化、法律面前平等化、执法情况公开化、法律监督制度化。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真正成为法律的主人,使法律真正成为社会的保护神。□
·人大工作以法律为准绳
·人大代表的第一职责
·推进法制民主化
“人大工作以什么为准星?回答:法律!人大工作以什么为准绳?回答:法制!”这是我与几个同事探讨人大工作的法制原则,大家一致的答案。但是,大家随后感到,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方面却是为非所答。有人列举其所见所闻:
人大评事议人,没有把法律的实施作为重要标准;
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没有把法律的实施作为重要内容;
在处理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关系时,因为觉得“工作监督容易上手,法律监督难以收尾”,往往注重工作监督而忽视法律监督;
对于同级政府制定的政令、规章,明知其中一些规定与法律、法规不符,但听之任之;
对于保护人类基本生存资源的一些法律,如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资源保护法等,人大监督议得多,纠得少,往往是避重就轻,或虎头蛇尾;
实施法律监督的责任追究,没有与违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挂起来,没有与人大的选举、任免权挂起来,法律监督滑向“人治”化……
出现上述现象和问题,具有政治的、历史的、社会的多方面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四:
一是权大于法。在处理地方政务和社会事务时,党委领导权、政府行政权必须控制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如有违背,同级人大必须依法实施监督,或提出建议,或进行评议、质询。但有的地方人大不大愿意、不大敢于对“权大于法”的问题进行干预。这种思想和行为,是“法律无为”、“人大无威”的写照。
二是情重于法。笔者听到这样一件事:某地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安局纠正了一件错案,但不敢公开总结经验,更不敢公开见诸于报端。理由是:与公安局要经常打交道,弄僵了可不好办。这件事激起了人大代表心中的不平:人大的法律监督本不容易,岂知宣传报道更是难上加难。个中原因只是“情面难却”!笔者为此感叹:人大尚且如此,难怪平民百姓不敢抗言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执法机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实施监督,对被监督对象是执法保障,对人民群众是利益保护,对社会发展是护航保驾。如果人大过分顾及“情面”,那监督的刚性就会软化,监督的力度就会弱化,监督的意识就会淡化,监督就达不到“保障”、“保护”、“保驾”的目的了。
三是言高于法。以言代法,是有法不依的重要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开明、精明、聪明的领导同志,已经学会循法律确定思路,用法制推动工作。但也有少数领导干部,觉得法律、法规碍手碍脚,于是,不顾法条,敢冲敢冒;有人觉得“法律的规定可暂且不理,领导的话可不能不听”。领导干部的这种言行,势必侵蚀了法制!人大及其代表应该警惕并制止以言代法的陋习,对于上级的文件和领导的讲话,凡是违宪、违法的,就要提出意见,决不能听之任之,自觉地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站岗、放哨、拉警报。
四是利悖于法。法律是在全局上对各方面利益公正的、强制性的调整。但是,目前一种显而易见的现象是:出于部门的或地方的利益,不愿意严肃地执法;顾忌到各方面的人情,见到违法现象不愿意严肃地纠正;在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中,过多地强调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等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开始阶段,出现这种现象是不奇怪的;即使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已完全确立,这些问题也难以完全避免。但是,如果听凭狭隘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蚕食法制,就难以治国安民。因此,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决不能姑息迁就。
“护法律”,是人大代表的神圣义务。各级人大及其代表要“言必讲法,行不离法”。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亦即整个国家意志利益的体现,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也是调整个人与社会、秩序与自由、权威与服从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它的权威和尊严不容玷辱。否则,国家就不得稳定,人民就不得安宁,社会就将失去正义、公平。维护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人民民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是各级人大及其代表的第一职责。如果不能自觉地、严格地履行这一职责,人大工作就可能主线不清,职权旁落。如果从中央到乡的五级人大及其代表都自觉地坚持以法律为准,逢会必讲法,凡事必依法,那么就能为国泰民安、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建立起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人大工作也会在立法、依法、讲法、执法中,得到改善和加强。人大代表要勤于学法、严于执法、勇于护法,做学法、执法、宣传法律的榜样,处处坚持法制原则,做到说话、办事、提建议,都有法律根据。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的过程中,坚持了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坚持和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在原则问题上不坚持法制,而是讲情面、讲义气、讲客观、讲金钱,那么,势必影响和动摇多数人的利益基础。对于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于以言代法、“上有国法、下有土法”的现象,只要其露头,人大代表就要管、就要纠,决不能让法律受制于权贵、受制于金钱、受制于地方和部门的狭隘利益。
“护法律”,是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我国现阶段法制建设的突出矛盾,已经从立法不完备转向了执法不得力。尤其是在行政执法领域,由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幅度较大、范围较广,加上体制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较差、执法过程中利益驱动等因素,造成行政执法问题比较多,损害了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这一倾向必须引起高度关注。人大监督行政执法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行政权的行使,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应有法律的授权;(二)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法律根据,不得增加群众的社会义务和经济负担,侵害群众的权利;(三)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法律根据,不得对特定人免除应承担的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特殊的权利;(四)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目的;(五)禁止行政主体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进入市场参与利益分配。
“护法律”,必须大力推进法制民主化。加强法制的目的是为了人民,加强法制的力量在于人民。我们只要稍微留意一下民主法制建设,就不难发现由于立法、执法不民主造成的许多反常情况。如,国家加快了立法进程,基本上扭转了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仍比较严重。比如,党和国家强调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但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式作风、不尊重民意的情况仍比较普遍。再如,极少数企业的领导以“特权”自居,对群众讲法治,对自己讲人治。还如,一些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以加强管理、健全法制为借口,建章立制,不适当地增加了群众的社会义务和经济负担,侵损了公民的权利。还有不少企业以改革、整顿和其它什么理由,剥夺员工的劳动权、休息权,等等。种种情况表明,加强法制,必须以扩大民主为条件,以保障民主为原则。为此,必须推进法制民主化,做到:法制内容民主化、立法过程程序化、法律面前平等化、执法情况公开化、法律监督制度化。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真正成为法律的主人,使法律真正成为社会的保护神。□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