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制度是发展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
人大制度是发展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
时间:2013-01-18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的一点体会
■ 文 / 许士光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这一论述,深刻阐明了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人民民主的辩证关系。笔者认为,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除了有赖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外,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人民民主最可靠的制度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执政60多年来,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途径,从法律制度等方面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途径更多、领域更宽、法律更全、制度更完备。第一,人大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可靠保障。人民通过直接的或间接的民主选举,选举自己信任的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通过人大制度得以实现。第二,人大制度保障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和任免权;善于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并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人民意志;人大的议事规则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通过任免和其他程序保障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第三,人大制度保障公民有序的人大工作参与。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党领导人民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公民除了前述的“四个民主”外,可以随时向各级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当地人大的执法检查、立法项目和法律草案、监督事项、常委会审议议题等向社会公开并征求群众意见,可以申请旁听人大会议、法院庭审并发表意见,可以申请参与立法、价格调整、事故处理等各种听证,可以通过检举、申诉和控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可见,我国人大制度已经成为保障人民民主的最可靠保障和最高实现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每个公民都享有广泛的民主。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权和民主权利,也是人民民主最重要的实现形式。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体现了人民民主人人平等的原则,从更大范围上保证了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党的十六大以来,《选举法》历经2004年、2010年两次修改,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由8:1到4:1再到1:1,真正实现了地区、民族、人人“三个平等”,公民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投票选举自己信任的人担任人大代表,选民本人也可以被别的选民选为人民的“代言人”,成为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光荣使者,这说明人民民主具有平等性。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10人以上可以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且与组织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体现了选民民主权利的一致性。修改过的《选举法》把“预选”引入代表的选举程序,规定选举的组织者“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保证了选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严肃性。在选举人大代表和国家领导人员时,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在选举现场设立“秘密写票点”,选谁、不选谁由投票人自己决定等等,这从法律上保障了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自主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我国人大制度在近60年的风雨历程中,党领导人民不断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使其更加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成为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制度保障。一是党把发展人民民主提到了社会主义生命的高度。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始终高扬人民民主光辉旗帜,认真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正反两方面经验,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摆在极端重要的位置,为实现最广泛、最充分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不断推进。通过修改选举法律法规和人大工作的与时俱进,实行城乡选民同票同权、县乡同步换届、完善直接选举制度和程序、注重细节民主、一线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不断增大、在县级以上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和信访机构等等,保障公民的话语权和在更大范围上行使人民民主权利,人民民主得到进一步扩大并落实在基层。二是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明确差额选举是法定的普遍原则,并对差额选举的范围、额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实践证明,差额选举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原则,更加符合民意和人民民主的要求,是我们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三是选民可以随时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建议。选民如果对“一府两院”某项工作有意见,可以随时向自己选出的“代言人”反映,也可直接向所在地人大常委会或“一府两院”提出,并要求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结,对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要求重新办理,直到满意为止。四是选民可以监督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定期向选民报告,由选民进行评议和测评,对不合格的代表随时进行罢免;人大代表可以评议同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可以评议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听取他们的工作报告,并提出建议和意见。随着人民群众监督领域的不断延伸,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选聘了一批执法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从外部加强了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扩大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形式得到有效扩大。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和正在成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 文 / 许士光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这一论述,深刻阐明了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人民民主的辩证关系。笔者认为,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除了有赖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外,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人民民主最可靠的制度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执政60多年来,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途径,从法律制度等方面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途径更多、领域更宽、法律更全、制度更完备。第一,人大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可靠保障。人民通过直接的或间接的民主选举,选举自己信任的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通过人大制度得以实现。第二,人大制度保障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和任免权;善于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并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人民意志;人大的议事规则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通过任免和其他程序保障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第三,人大制度保障公民有序的人大工作参与。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党领导人民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公民除了前述的“四个民主”外,可以随时向各级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当地人大的执法检查、立法项目和法律草案、监督事项、常委会审议议题等向社会公开并征求群众意见,可以申请旁听人大会议、法院庭审并发表意见,可以申请参与立法、价格调整、事故处理等各种听证,可以通过检举、申诉和控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可见,我国人大制度已经成为保障人民民主的最可靠保障和最高实现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每个公民都享有广泛的民主。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权和民主权利,也是人民民主最重要的实现形式。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体现了人民民主人人平等的原则,从更大范围上保证了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党的十六大以来,《选举法》历经2004年、2010年两次修改,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由8:1到4:1再到1:1,真正实现了地区、民族、人人“三个平等”,公民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投票选举自己信任的人担任人大代表,选民本人也可以被别的选民选为人民的“代言人”,成为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光荣使者,这说明人民民主具有平等性。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10人以上可以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且与组织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体现了选民民主权利的一致性。修改过的《选举法》把“预选”引入代表的选举程序,规定选举的组织者“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保证了选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严肃性。在选举人大代表和国家领导人员时,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在选举现场设立“秘密写票点”,选谁、不选谁由投票人自己决定等等,这从法律上保障了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自主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我国人大制度在近60年的风雨历程中,党领导人民不断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使其更加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成为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制度保障。一是党把发展人民民主提到了社会主义生命的高度。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始终高扬人民民主光辉旗帜,认真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正反两方面经验,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摆在极端重要的位置,为实现最广泛、最充分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不断推进。通过修改选举法律法规和人大工作的与时俱进,实行城乡选民同票同权、县乡同步换届、完善直接选举制度和程序、注重细节民主、一线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不断增大、在县级以上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和信访机构等等,保障公民的话语权和在更大范围上行使人民民主权利,人民民主得到进一步扩大并落实在基层。二是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明确差额选举是法定的普遍原则,并对差额选举的范围、额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实践证明,差额选举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原则,更加符合民意和人民民主的要求,是我们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三是选民可以随时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建议。选民如果对“一府两院”某项工作有意见,可以随时向自己选出的“代言人”反映,也可直接向所在地人大常委会或“一府两院”提出,并要求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结,对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要求重新办理,直到满意为止。四是选民可以监督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定期向选民报告,由选民进行评议和测评,对不合格的代表随时进行罢免;人大代表可以评议同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可以评议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听取他们的工作报告,并提出建议和意见。随着人民群众监督领域的不断延伸,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选聘了一批执法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从外部加强了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扩大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形式得到有效扩大。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和正在成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