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总第214期

加强新时期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与对策(二)——羊尖镇南丰村挂职调研报告

加强新时期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与对策(二)——羊尖镇南丰村挂职调研报告

时间:2013-09-18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 文 / 姚爱军

三、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路与对策

调查统计所显示的诸如农村较高的法律知悉度、倾向于使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对法治建设具有较高的期望等信息,反映了我市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巨大成绩,增强了继续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信心。同时对于存在的问题,也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今后法治建设中逐步予以解决。
(一)高度重视深化认识,提升法治建设的内生动力。
根据市委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无锡实现经济发展转型、加快打造“四个无锡”、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在城乡统筹发展的无锡,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不可偏废,对实现我市宏伟目标起着基础性作用,意义重大。第一,农村法治建设是“法治无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市《法治城市创建评估指标体系》中,农村法治建设是评估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第二,农村法治建设是推进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着力点。当前以高效化为导向依托现代科技和工业生产方式的高效生态农业,已成为我市转型发展的又一着力点,加强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的法制建设,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市农村经济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为全市经济转型升级作出重要贡献。第三,农村法治建设是推进“四个无锡”建设、实现“第二个率先”的内在要求。从世界先进国家的发展历史来看,现代化的过程必然也是法治化的过程,《无锡市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就把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率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列入体系之中。第四,农村法治建设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前提。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深入,农村工作亦出现经济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矛盾多样化的新特征,特别是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中,拆迁安置、失地农民增加等已经引发了一些矛盾和社会问题。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农村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新农村具有重要作用。
(二)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夯实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进行法治建设必须要有稳固的经济基础。相关研究表明,一个安全的民主“法治国家”,其国民生产总值必须达到人均6000美元以上,对这个数字或许还有争议,但对此基本提法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农村经济作为农村法治建设的原动力,它的发展状况决定着农村法治的进程。反之,经济条件落后将使农民忙于劳作而忽视法律,也正是这种自给自足的生活,使其对法律的需求不高,对法律调节社会的要求不迫切,急需法律资源的农村很难得到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提供及时的法律救济,直接影响执法与司法的公平、效率。
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人群相对于低收入人群具有较高的法律认知度、学法积极性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据统计,2011年无锡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6250元,这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当前,我市农村正处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当中,农业正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这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和增长潜力。我市应当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农村资金投入,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并在此过程中使农民逐渐融入现代经济生活中,逐渐增强自我权利意识,逐渐接受现代法治思想。
(三)加快完善农村法律体系,从源头上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实现法治的基本前提。第一点,市级层面无法左右但建议在国家层面加快涉农法律如土地制度改革、集体土地拆迁等方面的立法进程,加大对“三农”问题的立法保护力度,从法律上明确农民的合法权益,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合时宜的农村法律,使涉农法律符合时代发展与农村实际,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村法律体系。第二点,我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国家法律进行补充完善或者探索先行。因此,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针对我市实际需要,就现代农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涉农方面进行地方立法,急需先立、先试先行,为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支撑。第三点,各级政府要应结合地区实际,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问题,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配套以及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规章和制度,使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等各个方面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加强执法和法律服务,提升农村法治运行环境。
执法是法律的动态实现过程,是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调查中普遍反映的执法不严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比无法可依对法治的破坏性更大,有必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加强和完善:一是规范行政执法秩序。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实践中各地村委会承担了大量具体工作,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上级行政部门的委托进行。特别要严惩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犯罪,建设良好文明的乡风。二是完善法律救济渠道。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违法案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民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基层法院、法庭对涉及“三农”的争议纠纷,要引导农民依法维权;对于其他各类农村纠纷,村委会要发挥好的调解作用,引导好当事人依法解决矛盾。三是注重对农民的法律服务与指导,让他们正确理解法律,学会自觉运用法律,正确认识诉讼的作用与意义,提高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如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的法律服务作用,推进从业人员职业化;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的作用,拓展法律服务渠道,搞好法律援助工作,健全农民非诉讼解决机制,解决广大农民法律咨询难的问题。通过这些措施将使广大农民深刻认识到法律不仅是生活的行为准则,而且还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落实上述三点最关键的一条,就是加强基层执法队伍、村委干部、法律服务人员的素质建设,通过定期培训与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业务水平以及服务意识。
(五)创新法治教育方法,增强农村普法实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现代传播方式不断推陈出新,原先的普法手段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调查中老百姓普遍要求多种形式的普法方式并举。我们应当以“六五”普法为契机,针对农村干部群众的思想观念、居住状况、从业结构、行为方式等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从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学习需求出发,采用现代传播工具,充分发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在法治普及中的主导功能,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创新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增强实效性。比如,开办法律实务培训班,邀请律师或者法学专家进行授课、实际案例的讲解评析,并进行模拟实践,从而使农村干部掌握实务知识和操作技巧;组织旁听法庭审判,使农民了解有关诉讼的程序,知晓整个操作流程;重点培养一批法律骨干,充实到农村法律服务机构,使之成为农村法律实践的先锋,引领农民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然后再进行有组织的培训工作,加强农村普法队伍力量,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单”向“众”,由“难”变“易”转变。另外,发展农村社会文化事业、改善农村人文环境,也是完善农村法治教育的重要一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逐步加大对社会文化事业的投入,倡导培育健康的乡村文化,组织形式多样的文艺活动,把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编成文艺节目巡回演出,丰富农民的精神内涵,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
党的十八大吹响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角。我市应当按照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在全市发展的大视野中思考和认识农村法治建设,并在全市大局中不懈加以推进,这样才能真正使我市农村法治建设取得新突破、迈上新台阶,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城乡一体化发展,强有力地助推我市实现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建设“四个无锡”、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