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总第216期

将水资源节约利用纳入法制化轨道——解读《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

将水资源节约利用纳入法制化轨道——解读《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

时间:2014-01-08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 文 /魏存立
水资源不仅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而且已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脉,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命之源。我市北临长江,南濒太湖,水系发达,水资源总量丰富,但由于地面水污染严重,深层地下水长期超量开采,全市可利用的水资源量十分紧缺。为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我市水资源节约利用工作,提高用水效率,建立水资源节约利用的长效管理机制,市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8月28日审议通过了《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既是对我市水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的继续补充和完善,也是落实“加强保护资源环境立法”的具体体现,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宣传

无锡自古以来就是鱼米之乡,在人们的概念中缺乏节约利用的紧迫感。因此,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宣传,提升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成为保障水资源节约利用效益的关键。《条例》明确相关主体的宣传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水资源节约利用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公益宣传;学校开展的环境保护教育课程应当包含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内容。

完善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制度

制度建设对水资源节约利用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条例》对水资源节约利用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规定市、县级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分解指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该规定对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快转方式调结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二是细化取水许可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水资源浪费。《条例》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取用水,并缴纳水资源费。《条例》对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除外情形,以及行政机关的许可程序和期限也进行了规范。三是明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以此指导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配置。《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前,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重视水资源节约利用与三大产业的协调发展

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与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有利于抑制水资源需求的不合理增长,缓解和改善部分地区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因此,《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并对一、二、三产业分别提出了各项节约用水的要求和措施。在农业用水上,《条例》规定要健全基层水利服务和节水技术推广体系;大力推广现代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在工业用水上,《条例》规定严格控制、改造提升高耗水的工业项目;要求企业采用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在服务业用水上,《条例》对从事餐饮、洗浴、游泳、住宿、洗车等服务的,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节水要求。

突出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我市地下水过度开采问题比较严重,保护工作非常迫切。在《条例》起草、修改过程中对地下水的保护和管理也一直是关注的焦点问题。《条例》严格依照上位法并着眼于我市实际。一是在水资源的定义中,明确纳入地下水的内容,规定:“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二是依照《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精神,规定禁止行为,明确“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取水区,禁止开凿取水深井”。三是合理限制开采浅层地下水,要求“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取用水户在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后,领取取水许可证”。

加强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

加强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是节约常规水资源、减少水污染的有效途径。因此,《条例》首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产业和项目布局,完善扶持措施,鼓励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提高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其次,《条例》对应当建设雨水利用和中水利用等设施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中水和雨水的有效利用。第三,《条例》对再生水管网建设进行了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水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工业园区或者企业集中区污水排放种类相似的,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回用管网。第四,《条例》对高耗水行业用水,绿化、景观、环卫等公共用水,也提出明确的非常规水资源使用要求。

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为确保水资源节约利用工作落到实处,《条例》设“监督管理”专章对各项管理措施作出规定。一是对编制相关规划提出了要求,规范了编制水资源节约利用专项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程序;明确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编列水资源篇章,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二是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其建立水资源节约利用实时监控管理系统,及时统计水资源利用情况,并定期对重点取用水户进行用水审计。三是规定了取用水户的相关义务,对取用水户报送取用水报表、提出取用水计划申请及进行水平衡测试等作出了具体规范。四是规定了考核与培训的内容,明确水资源节约利用工作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考核体系;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水资源节约利用的业务培训,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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