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总第217期

关于提高地方人大决定执行力的思考

关于提高地方人大决定执行力的思考

时间:2014-03-18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 文 /厉墨龙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如何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些地方的人大还存在一些迷茫、困惑。

一、决定制度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目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作出了许多探索,取得一定成效,但受现行法律对决定权的范围界定和运行程序缺乏明晰的规定、长期习惯的党政决定重大事项的体制、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行使不规范和决定的督办力度不够等因素影响,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时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难为问题。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虽然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但这一规定太原则、太抽象,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怎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具体程序是什么等都缺乏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在具体实施中难以操作,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处于难为境地。
(二)虚为问题。当前每年一次的地方各级人代会,往往就是作出几个程序性的决议,极少或根本没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某一具体重大事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些专题工作报告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多数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较差,执行机关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同时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也不够,缺乏必要的制约反馈机制,导致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处于一种例行公事的虚为状态。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其内因,又有其外因。就内因而言,主要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的原因。作出的决定、决议常常是一些泛泛而谈的大道理,缺乏操作性,也没有强制力。另外,人大对决议、决定执行监督不够到位,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满足于出台若干决定或决议,面对它们能否得到有效执行,跟踪督办的力度明显欠缺。就外因而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环境不优,决议、决定的执行不畅,人们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人大意识淡薄,有人甚至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可有可无,在执行人大决定、决议时敷衍了事,人大作出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遭遇尴尬常有发生。

二、实行科学决定,提高决定质量

可行性、科学性是执行力的基石,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质量,民主科学决策,增强决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提高决定质量。
(一)严把“三关”,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一是严把入口关。通过精心组织、选举,把素质好、能力强、群众满意的人选进国家权力机关,确保素质,优化结构,切忌“过渡”性人员进入。二是把好培训关。在人大作出决定、决议前后,通过举办学习培训班,开展法制讲座等,了解掌握决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使他们议到点子上,监督到实处。三是把好激励关。通过开展代表风采活动、优秀代表评选活动等,调动代表尤其是人大常委会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激发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主动开展决定、决议的宣传、监督。
(二)坚持“四原则”,提供决议、决定的质量保证。一是坚持重大性原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时,一定要抓住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全局的、长远的、带根本性的问题来确定重大事项,一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强烈要求解决的问题来确定重大事项。二是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决议、决定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决定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必须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充分发扬民主,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的要求。三是要坚持政治性原则。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必须讲政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事先报同级党委,并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要加强与政府的联系与沟通,争取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主动提请人大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真正做到“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四是坚持可行性原则。要做好建章立制工作,进一步规范决定重大事项的操作程序,从决议、决定的提出、草拟、调研、讨论、审议以及表决和最后结果的公布等,都要形成严格的规范操作程序。在调查论证阶段,确定重大事项后及时进行公示;在讨论审议阶段,引入辩论机制,完善决定内容;在决定的表决阶段,采用电子表决,规范表决形式,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真实意思表决,以提高决定、决议的质量,增强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实行监督常态化,提高决定执行力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一经作出,就具有权威性,地方人大常委会应把督促决定、决议的贯彻实施放在与作出决议、决定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做到决而有行、行而有果。监督要“五到位”,这是抓住落实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键。
一是要宣传到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议或决定通过后,要及时在人大常委会公报、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刊播公布,也可通过小册子宣传,或开展实施情况问卷调查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决议、决定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二要交办到位。首先,要及时做好决议、决定的交办工作。“一府二院”及所属相关部门要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使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办理的责任部门和领导,有落实的明确任务和要求,有完成的具体时限。其次,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监督每一项决议、决定实施的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大的相关工作部门。三是要落实到位。要将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形成反馈制度。“一府二院”要在年度内或届期内就决议、决定实施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作出总结性专题报告。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些复杂、工作量大、实施时间长的决议、决定,要持之以恒地抓好督办,直到抓出成效。四是要整改到位。要把监督工作贯彻到人大决议、决定实施的全过程,通过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述职评议、工作评议等活动,及时了解掌握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对决定执行中遇到的困难,人大常委会应给予支持,使决议、决定真正贯彻落实。五是要责任追究到位。不按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对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可以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同时,把是否认真实施、未取得规定成效的领导干部,可以采取询问、撤职、罢免等手段作出严肃处理,切实保障权力机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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