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总第220期

第五十三讲 以素质之高 尽为民之责

■ 文 /  陆介标 

时间:2014-09-26 15:4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素质,是代表履职的保证
    •人大代表必须具备的职业特质
    •人大代表要经常“照照镜子,正正衣冠”

 

    素质决定作为。按照一般的理解,人大代表不会存在素质低下的问题。这是因为:人大代表,是经选民或选举单位慎重挑选、并由人大相关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而产生的,理应具有合格的资质;人大代表的公职,是表达和保障公民的利益和意志,理应具有公认的议事素质。那么为什么会出现素质问题呢?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代表“进口”关把得不严,让极少数思想素质差的人员进入人大行列;有关方面在安排代表的结构比例时,过多地凸显了行业、阶层、党派、性别等“结构性”、“组织性”和“安排性”因素,而模糊了人大代表在“职业性”、“胜任性”和“人民性”方面的要求(亦即人大代表的职业素质),带来的后果是:不少人大代表履职缺乏原动力。
    素质,即当事人的素养和品质。人大代表的素质决定了其在人大的作为和作用。人大代表,除了应具有模范公民具有的素养品质外,还必须具有作为“国家权力代行人、人民群众代言人”的职业特质。从多年的实践看,这种职业特质包含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政治素质——民意为天,议事为公,廉洁为民。
    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质,是由人大代表的政治地位决定的。各级人大代表是人民派往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是人民权力机关的集体执政者。人民的意见、意向、意愿、意志,应该是各级人大代表议事的切入口;民生、民利、民意、民权,应该是各级人大代表履职的关节点;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应该是各级人大代表时刻不忘的天职。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人为本,把关注民众的物质、文化利益和政治权益,作为人大工作的永恒主题。在代表工作中,要立意为民,议事为公,始终以改善民生为主线,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调,以提升人民幸福指数为主见,以推动政通人和为主张。坚持公平正义,率真地表达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事处处坚持清正廉明,克己奉公,务实为民。
    政治素质强是代表资格的底线。衡阳市人大在2012年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其中一项议程是选举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令人不能容忍的是,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通过送金钱、送礼物收买投票人,涉案金额1.1亿元。选举违法、无效。此案震惊中外!相关的500多名衡阳市人大代表的资格被终止,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被双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面对此案,我们不禁要想:行贿的、受贿的人大代表,有什么政治素质可言!我们不禁要问:人民把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管理权交给这样的代表,会放心吗?会如意吗?

 

    第二,法治素质——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忠于事实。
    当前,我国已基本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但是,在法律的执行、法律的监督、法制的权威方面,还存在着较多问题。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言高于法、利悖于法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这种法制氛围,考验着人大代表忠于法律的坚定性和纯洁性。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是地方人大的第一项职权,也是人大代表的第一项职责。是法大还是权大?是法重还是利重?这个看来十分简单的问题,现在却成为了正本清源的重大课题。在拜权、拜金主义的歪风浊流面前,人大代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保持正确方向,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做到:论事讲法,法言法语,以法来判断其是非曲直,伸张正义,鞭笞腐败;论人讲德,德行德政,以民众的感受来确认其政况政绩,褒贬分明,责有攸归。总之,人大代表在任期间,要做守法、护法的表率,做维护社会公德的楷模。

 

    第三,能力素质──强意识,懂程序,尽职责。
    强意识。代表意识是指人大代表对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义务的认识,以及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态度。也就是说,人大代表要有心于自己的身份和职能,要有心于人民的信任。“有心了”,官员代表就不会“居高临下”,基层代表就不会“仰人鼻息”;“有心了”,人大代表就会细心观察社会、耐心调查研究、热心提出建议。许多优秀人大代表的事迹告诉我们:代表周围都是民心,代表意识强了,处处都是代表履职的课题。
    懂程序。程序,其表现形式是议事的规则和手续,其实质是议事的民主和保障。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基础。大凡人大工作,民主性突出、程序性严明: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议事内容和程序的确定,选举、决定任免人员名单的产生和表决的方式,议案的提出和确定,质询案、罢免案的提出与处理,代表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联名人数及调查报告的处理,代表审议意见、建议的办理与答复,代表进行持证视察、约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和安排,等等,都有严明的程序性规定,从而保证了人大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在,明目张胆地违反人大程序、进行“违规”操作的问题少了。但是,想方设法地使人大的民主程序简单化、形式化、实用化,却还有人在。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懂得和掌握人大相关工作的程序,做到:遵循程序来议事论人,依照程序充分行使权利,敢于制止违反程序、挤占代表民主权利的错误行为。
    尽职责。代表履职主要有两个路径,一是开口讲话,二是提笔写“案”。
    代表开口讲话包括:审议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就不实、不清之事项向有关方面提出询问;就行政、司法机关的政况、政绩、政风进行评议;围绕重大事项依法进行质询;约见政府官员表达质疑和建议。开口讲话,是人大代表最基本的履职方式和途径。但在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过程中,往往会发现有些代表或是默不作声、或是“莺歌燕舞”、或是“唯唯诺诺”。这些现象折射出代表的履职心态和能力。代表“开口讲话”,包括了审查和评议两个方面: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评议工作目标、措施的可行性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在审议过程中,人大代表要为人民立言、竭尽审议职责,在心态上要做人民的忠实代言人,切忌患得患失;在方法上要实事求是、科学分析,而且一针见血。
    代表提笔写“案”包括:向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和议案。这些年,笔者应邀为11个省(市)100多个地方人大讲学的过程中,发现一个普遍问题:人大代表所提的书面建议和议案,一是数量少,二是质量差。有的市,四五百个人大代表,一次人代会开下来,只收到一二百件建议,有一半多的代表没有动手。有不少县、区人大,几年人代会开下来,竟没有一件人大代表的议案。可以说,现在国家机关的工作,还没有好到代表提不出建议、议案的程度。产生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人大代表放弃了神圣的权利和职责。因此,代表尽职责的第一步,要强化“动手书写”的意识,第二步,要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把握住本行政区域突出的、重大的、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写出意高、情真、功力大的建议和议案。

 

    第四,群体素质──共识,共谋,共决。
     群体素质之一:共识。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一个议事集体、权力整体。团结才有力量,共识才有合力!组成人员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对于权力机关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对于权力主体与权力整体的相互关系的认识,对于博取民意、紧贴社会开拓人大工作的认识,如果能在方向和定力上取得一致,那么,人大就能为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驾护航,就能为人民安康增添福祉!目前看来,不少地方的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对于上述问题的认识参差不齐,起点不高的居多,“出工不出力”的不少。要系统地为他们补补课,弄懂弄通人大制度的“ABC”,为议事、决策夯实共识的基础,凝聚能量和合力。
    群体素质之二:共谋。人大怎么工作?彭真委员长曾经说过:就人大而言,抓大事,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抓小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人大不是处在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热线,观察、分析问题,比较超脱、客观。这有利于人大从全局的、长远的、根本的角度,冷静地考虑问题、正确地形成决策、有效地实施监督。人大代表身在具体岗位,要有“共谋”意识,善于为大局出主意、想办法;善于从具体问题中分析抽象,从普遍问题中寻找规律,从民众期盼中审议对策。如果人大的权力整体和权力主体都增强了“共谋大事”的意识,那么一定会极大地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实在而有效地推动所在行政区域的科学发展、和谐社会建设。
    群体素质之三:共决。人大的权威殿堂只有两个:第一是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是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为了发挥这两个殿堂的权威。衡量人大工作业绩,不是开了几次这样的会,而是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紧贴社会实际,审议一府、两院工作,作出有实质内容的重要决定、决议。充分发扬民主,达成议事共识,形成决议和决定,才是人大工作的题中之义、人民群众的翘首之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效之举。“共决”的过程,包含着人大组成人员畅所欲言,包含着争辩的过程尊重不同意见,包含着歧见服从真理,包含着结论依据多数。共决的过程,是光大民主的过程,是科学集中的过程,也是提升和印证人大群体素质的过程。
    人大代表之所以必须具备上述职业特质,是因为人大代表肩负着管理本行政区域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任──权力大,责任重,要求高!而现实生活中,民众对人大代表的履职状况并不是很满意;社会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效能也并不是很认同。因此,人大及其组成人员有必要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反思、总结和提高;有必要围绕人大代表应有的政治素质、法治素质、能力素质和群体素质,来“照照镜子,正正衣冠”:查找自身不足,明确前进方向,振奋履职精神,负起社会责任。要以“民之代表”的实际行动和业绩,取信于人民,贡献于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梦,尽人大代表之心、之责、之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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