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讲 以保障之实,解代表之困
■ 文 / 陆介标
时间:2014-11-21 16:4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保障──特殊身份的特殊权利
•明确六个方面的保障
•“严”、“明”、“实”──把保障之责落到实处
保障代表执行职务,是代表法的重要内容和鲜明特点
保障营造环境。代表法对营造人大代表优越的履职环境非常重视。该法一共六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单列一章;代表法一共五十二条,其中“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则有十四条。代表法为什么这么重视“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原因有三:第一,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还不够充分,社会主义法制尚不够健全。如果仅仅规范了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而不具体地规定如何保障,那么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就有可能旁落,或被侵蚀。第二,对代表执行职务给予特殊保障,是由人大代表特殊身份所赋予的特殊权利。人大代表是人民权力的使者,代表人民集体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权力。为保证人大代表忠实地执行职务,防止其他组织、相关人员对代表的职务行为进行干扰甚至打击报复,宪法、法律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时享有特殊的权利,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第三,当前,很多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深感法定权利得不到保障所引起的困惑。
人大代表履职,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六个方面保障
提供言论免责的保障。 言论免责权,又称言论自由特殊保护,是指议员或者代表在代议机关中的一切言论和表决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的法律追究。这是议员或者代表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我国1954年、1975年和1978年颁布的宪法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1982年宪法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确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代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种“免究”,包括不追究相关代表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不追究相关代表(包括共产党员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尖锐批评,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以及对所选举候选人选投反对票、弃权票等言行。这种“免究”,还包括不得在事后对相关代表施加政治的、纪律的和舆论的压力。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人大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议事氛围。
提供人身自由的保障。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对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作出了特殊的法律保护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人大许可,有关机关不能对代表进行逮捕和刑事审判;有关机关如果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采取如行政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须经人大许可。这是防止有关机关和个人对代表执行职务进行法律追究和打击报复,保证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尊严和威信。
提供时间和物质保障。人大代表参加人大的会议和活动,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国家(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保障(包括交通、住宿、通讯);其所在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提供时间保障,不得阻拦,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的工资和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由地方财政另外适当补贴。对于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要给予特殊的帮助和照顾。
提供组织服务的保障。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人大代表的服务机关,负责与人大代表进行联系,组织和指导代表开展活动,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必要条件,从组织上保障代表执行职务。这里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提供服务的对象。代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即本级人大代表和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打个比方,对县人大常委会来说,除了本县人大代表外,还包括居住或工作在本县的市级、省级和全国人大代表。二是提供服务的条件。包括:为代表出席人大会议、活动,提供交通上的方便;联系安排代表进行统一视察或持证视察,并提供食宿和接待;联系安排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为代表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提供条件,等等。
提供知情知政的保障。 知情、知政是代表履职的必要条件。而这方面的问题却比较多:首先,绝大部分代表是兼职的,不可能花很多精力从事履职情况的收集;很多处于生产、工作第一线的工人、农民、教师、医护人员,不可能了解全局情况。代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代表有权获得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包括: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稳定的基本情况、统计资料,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当前开展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要工作安排,等等。
提供培训学习的保障。 人大常委会要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好代表的履职学习、培训,使每个代表在一届任期内有一二次受训学习机会,使代表明晓人大制度的基本知识、当好人大代表的基本要求。
随着民主政治的进步和法治措施的健全,现在,各级、各方面对代表履职保障的认识有所提高、工作有所加强。但是,仍有不少地方、不少方面还存在着保障工作不到位、不得力的状况,一些保障工作还停留在表面上、文件上。在提供物质和时间的保障方面,力度不够大;在提供人大代表人身自由保障、言论免责的宣传方面,深度、广度都不够;在代表知情保障方面,全国人大比地方人大做得好、做得规范,人大机关比行政、司法机关做得及时、地道;代表履职的组织服务保障方面,在物质、交通方面比较注重,而对代表履职的效能保障,缺乏强有力的制度及措施……
落实代表履职保障,要解决四个认识问题
第一,究竟由谁来为代表履职提供保障?如果问起这个问题,往往会有许多人回答说:“人大常委会”,这个答案是非常片面的。代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组织、每一个公民──都毫无例外地必须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执行职务。这是全社会应遵守的准则。当然,其中关联度特别大的,是各级党的组织、各级政权组织。
第二,实施保障的着力点在哪?现在,有些地方说到“保障”,就强调落实代表的活动经费、活动场所,这不能说错。但是,法律规定保障代表执行职务,其着力点是保障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充分调动人大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积极性,开拓人大代表为民谋利、为国谋略的言路、门路。具备了这样的认识,“一切组织和个人”才能高起点、高自觉地负起保障之职责。当前,首当其冲要强调的,尽最大努力办理代表的建议、议案,改变“代表满意率高、问题解决率低”的窘况。
第三,阻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阻碍代表执行职务,情节较轻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执行职务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总之,凡是阻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都要严肃对待,不能不了了之,也不能文过饰非,更不能袒护放纵!
第四,保障代表履职是软任务?不对!尊重代表权利、保障代表执行职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硬义务,而不是软任务。这个“硬”,可以用“明”、“严”、“实”三个字归纳:
“明”:各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如何在制度上保障代表履职?如何把办理代表的意见、建议、议案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如何切实提高问题解决率?对此,一定要责任到人,明确到事;
“严”: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负起首责:在亲历亲为的前提下,依法监督同级行政、司法机关,使其对人大代表的履职保障,做到在制度上不打折扣,在行动不含水分;
“实”:地方各级党委、国家机关,要经常对照检查代表法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将其14个条款落实到位。随着人大工作的进展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代表的履职保障也要随之充实和进步,人大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与时俱进,采取切实的改进措施。□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