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总第221期

家电商场“虚构原价”案

■ 文 /  赵   助

时间:2014-11-21 16:5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基本案情】
    举报人:王某
    被举报人:某家电商场
    消费者王某向市物价局举报,称某家电商场打折促销的洗衣机存在虚构原价的问题。市物价局接收举报材料后,非常重视,迅速指派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办理。经过价格举报案件登记、立案、调查后,发现该家电商场某品牌洗衣机(型号为XQG70-WM12E2R80W)标示原价6999元/台,现价3399元/台,但该商场不能提供原价6999元/台的销售记录。
    该商场上述行为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市物价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该商场做出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结。为了做到案结事了,妥善解决价格纠纷,市物价局积极协调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了解各方诉求,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指导家电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约谈该家电商场的营销负责人,就大型商场加强价格管理提出要求,就企业对政府价格工作的需求交换意见。经过沟通和协调,该家电商场不但对举报人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并赔礼道歉,而且还保证在以后的经营中严格遵守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至此,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以案说法】:
    问题一:“原价”是不是原定价格(吊牌价)?
    对于什么是原价,消费者要么不知情要么没有清晰的认识,大多数消费者普遍认为“原价”就是商家宣传的吊牌价。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低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可见,原价并非经营者自己随意标出的价格,而是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即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例如:一件衣服商家原定价格为500元,现商家以400元进行降价销售。但是,商家在这次降价前7天内的实际最低成交价也是400元。那么,促销打八折的参考原价即为400元,而不是500元。
    问题二:“虚构原价”行为由谁来管辖?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对于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我国法律对于虚构原价行为的处罚力度还是挺大的。但是,目前市场上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依然很普遍。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经营者不懂法,对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了解;二是利益的驱动。在巨大大利益面前,利令智昏,以身试法。
    问题三:消费者如何应对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在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很少有消费者在购买打折促销商品时询问销售人员是否按原价卖过,要求查询销售记录。这说明我们的消费者应对此类价格欺诈行为的意识还很薄弱。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以后在购物时,可以询问商品真实“原价”,也可现场察看销售记录,以免被商家虚假宣传误导,进而有效制止价格欺诈行为。

 

【案件启示】
    一、注重调解结案,做到案结事了。本案中,市物价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认为该案件不应就案办案,而应妥善化解消费者针对经营者虚构原价的不满情绪引起的价格纠纷,进而规范大型家电零售企业的价格行为。经过物价机关主动约谈、协调等努力,消费者和家电商场握手言和,妥善化解了价格纠纷,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加强价格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价格欺诈行为屡禁不止、屡见不鲜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不懂法,不知道法律关于价格方面的相关规定。大多数经营者因违法而受到处罚后触动很大,后悔不已。因此,价格主管机关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把价格法律法规宣传融入进去,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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