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总第221期

在探索中前行 在实践中提高 ——无锡市地方立法28年回眸

■ 文 /   钱   群 

时间:2014-11-21 16:5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时光荏苒,在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0周年之际,我市地方立法事业也已经走过了28年不平凡的发展之路。1984年12月15日,无锡市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1986年12月2日,地方组织法修改,赋予“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此,无锡依法拥有了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事业开始启航。从1987年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出台,到目前为止,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80部,修改31件次,废止19部,现行有效的有61部,为我市推进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给“法治无锡”的宏伟蓝图绘上了浓重的一笔。
    改革开放初期,百废待兴。地方立法在解决当时“无法可依”的迫切状况中如何发挥作用,各地都缺乏可资借鉴的经验,只能在探索中前行。直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以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我国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地方立法工作也驶入快车道。历史发展阶段尽管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我市历届人大常委会都十分重视和珍惜法律赋予我市的地方立法权,始终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难点问题、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地方立法工作成绩斐然、亮点纷呈。1988年制定的《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在全国首创了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制度,为两年以后的国家立法做出了的重要贡献。1993年制定的《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为当时加快开发区建设、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1998年制定的《无锡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有效的保障。2001年制定的 《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全国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和好评。2006年制定的《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是我国首部为保护区域性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和品种所制定的专项地方法规,具有非常鲜明的地方特色。2008年以后,为了应对太湖水危机和水环境保护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过第14届、第15届两届市人大常委会的努力,我市先后制定了以《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为核心的8部涉水法规,基本形成了一个水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系列,为我市水环境的持续改善打下了坚实的法制基础。我市水环境整治和水生态修复之所以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其中水环境立法可谓功不可没。
    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后,立法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全新工作。如何建立规范地方立法的工作机制,有效地提高立法质量,我市历届人大常委会都在不断探索、不断实践。审议制度作为立法的关键环节,是保障地方立法质量的核心程序。初期的“一审制”是法规审议的主要方式,审议时间仓促,各方面的意见得不到充分表达,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性法规质量的提高。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条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作出全面规范。明确了“两审制”为常委会的主要审议方式,并将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制度”引入了立法工作。2002年,无锡市第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制定了《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我市地方立法的各项工作机制全面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伴随着地方立法数量的不断增多,地方立法中暴露出来的立法质量不高、部门利益倾向、法规之间冲突、越权立法等问题,引起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从九十年代末开始,“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这三句话,逐步成为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基本标准。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注重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成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追求的目标。地方立法工作的重心逐渐从关注立法数量转为着力保证立法质量,讲求科学立法,努力实现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有机统一。为了使现有立法更加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确保地方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从2004年起,多次组织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规模较大集中清理工作,适时进行废止或者修改。立、改、废三者并举,成为地方立法的常态性工作和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
    回顾28年的地方立法进程,立法理念的确立和践行,毫无疑问是立法工作中最具本质意义的进步。早期的地方立法基本上以政府管理需要为主,立法选题的宗旨、立法的原则的把握、立法方法的选用都在探索过程之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立法工作经验的不断积累,服务大局、以民为本、公平正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等立法理念成为贯彻立法全过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民生为先、民生为本、民生为重,在每届任期立法规划中,直接关注民生、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都占到立法总数的75%以上。关注民生、保障民生越来越放到突出位置,逐渐成为地方立法的清晰主线。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重视合理界定和配置公权,坚决克服那些由于利益驱动片面强调部门管理职权的倾向,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从党的十六大提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到《立法法》颁布实施,党和国家的一系列举措对于立法民主化进程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地方立法工作起步之初,民主立法的形式相对比较单一,社会参与范围也比较窄。民主立法尚未形成一种目标追求和价值取向。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我市民主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大,民主立法的形式和途径不断拓展,立法公开化程度越来越高。从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到论证审议法规草案,常委会通过报刊、网络等多种载体公布法规草案,广泛地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举行立法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听取专家意见和具有利益关系的社会公众的意见。“开门立法”成为地方立法民主化进程中最为鲜明的特色,使立法能够真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贴近人民群众的需求。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我们描绘了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的背景下,地方立法工作又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本届人大常委会履职以来,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将立法重点放在“加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护资源环境”等方面,已经制定了《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无锡市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条例》、《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等一批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具有地方特色、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地方法规。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立足“少而精、要管用、重实效”,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探索民主立法新机制,从乡镇、街道、基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确定了首批18个民主立法联系点,组织开展法规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推动媒体立法信息公开,不断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让立法工作真正“接地气”,发挥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努力在加快打造“四个无锡”、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无锡28年的地方立法在探索中前行、在实践中提高。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巩固、不断完善的生动写照。我作为一个亲历者、参与者,既感到荣幸,又感到自豪。我们有理由相信,无锡地方立法事业的明天将会更加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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