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制度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7年3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时间:2017-03-3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常委会其他党组成员和相关领导。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五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
  (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决议、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有关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拟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日期、建议议程,草拟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稿);
  (七)依法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
  (八)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事项,提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任免的事项;
  (九)讨论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的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十)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题汇报;
  (十一)讨论决定由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以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询问、评议意见等,并检查督促办理工作;
  (十三)决定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讨论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年度立法计划,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四)研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有关方面依法提出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听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关于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代表工作等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十六)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上述所列事项,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交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报告。
  第六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月上旬。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召开日期、会议地点及列席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委托的副主任审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专职委员以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需要时,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的有关议程。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的议题、召开日期、会议地点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任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题汇报,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或者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院长、检察长向会议作汇报。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副院长、副检察长向会议作汇报。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议决的事项,由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组织实施。办理、实施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授权或特殊情况处理的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问题,事后须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报告。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议决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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