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制度

中共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

(2017年3月31日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

时间:2017-03-3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工作,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应当切实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挥在市人大常委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党组和领导班子的决定,保证市人大常委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组实行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应当充分协商,集体讨论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以身作则,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五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应当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带头维护和增强班子团结。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受党组书记委托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的,会后应当向党组书记报告会议情况。
  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切实抓好分管工作,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互相支持、互相信任、互相监督,形成整体合力。
  第六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重要指示等,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研究市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选举任免权等依法履职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报告和有关重要工作;
  (五)研究市委向党组提名的干部任免事项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及纪律处分等有关问题;
  (六)研究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以及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成员提出建议,经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确定。会议举行时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八条  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至少应提前一天通知党组成员;必要时,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达。
  第九条  党组会议参会人员为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非中共党员副主任、其他领导和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人事等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讨论。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其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如口头表决,应当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第十二条  党组集体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持保留意见,或者向市委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服从,且不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党组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执行落实。在工作中遇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在党组内部提出研究。
  第十四条  党组成员及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党组会议记录,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党组会议主持人的要求起草党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建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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