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制度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5年1月12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制定  2017年10月31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时间:2017-10-3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履职,坚持从实际出发,促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无锡市委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保证市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举措;
  (五)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六)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调整方案;
  (七)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财政决算;
  (八)事关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措施;
  (九)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撤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一)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二)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三)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一)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情况;
  (三)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事关全市发展重要领域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历史文化保护、城乡建设的重大专项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七)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重大处置;
  (八)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等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九)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养老、就业、住房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政策调整及实施情况;
  (十)市人民政府重大债务举借事项; 
  (十一)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二)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十四)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
  (十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设立、增减或者合并的实施方案;
  (十七)行政区划的重要变更;
  (十八)其他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除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外,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七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提出议题。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并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
  重大事项议题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协商、协调情况。
  第九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因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四)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报告人要求撤回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审议前进行合法性可行性审查,确保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相抵触。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认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对已确定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议案、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审议。列入年度计划的,按计划安排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时,发现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停审议,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或经两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关系本市全局性、原则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安排,一般以决议形式作出;对涉及某一领域某方面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安排,一般以决定形式作出。
  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遵照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贯彻实施情况。没有规定报告期限的,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在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决议决定中重要事项的,应当报常务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
  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不作决议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闭会后十日内将审议意见转送有关国家机关。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对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检查情况。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作为常务委员会监督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监督,责成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
  (一)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
  (二)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而不报告的;
  (三)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擅自作出决定的;
  (四)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的;
  (五)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
  (六)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贯彻实施情况的;
  (七)对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提出的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审议组成人员过半数不赞成的。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常务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督促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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