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8年9月7日 无锡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时间:2018-09-1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为进一步推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有关规定和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规定,借鉴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各地人大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测评工作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努力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按照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民主集中、公开公正的原则,有序开展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满意度测评工作,促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大审议意见落实力度,更好地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不断改进工作、推动发展,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当好全省高质量发展领跑者作出应有贡献。
二、审议意见的起草和形成
1.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紧扣常委会会议议题,提前开展调查研究。坚持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须有调研报告(或专门委员会审查报告)的做法,切实把开展好调查研究作为提高审议意见落实成效的基础性工作来抓。调研前要围绕议题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委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吃透上情。调研中要全面了解有关工作情况,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注意邀请委员、人大代表、专家等参加调研。调研报告既要梳理总结成绩和经验,又要深入剖析短板和不足,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在调研过程中,有关工作机构要同步思考审议意见,使审议意见充分反映民意、汇聚民智,切实防止调研与审议“两张皮”的现象。审议议题的调研报告要与“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一并提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期间,涉及议题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参与调研的委员、人大代表要结合调研情况,带头就相关议题积极发表审议意见,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全面深入地了解议题情况、深化对议题的审议提供重要参考。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力量认真记录和收集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审议发言。
3.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有关工作机构要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常委会会议上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审议发言,在10个工作日内整理形成对相关审议议题的审议意见初稿,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反复推敲、修改完善后,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阅,由办公室汇总形成审议意见(草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相关工作机构作起草情况的简要说明。审议意见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务实精准,努力做到可落实、可检查、可评估。主任会议审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向有关机关交办;向市政府交办的审议意见,同时抄送与落实审议意见相关的政府部门。
三、测评的操作程序和方式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结合审议市政府、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
(一)测评主体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测评对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工作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测评程序
1.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审议意见后,应认真研究处理,一般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书面反馈报告,书面反馈报告应事先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有关机关提交反馈报告前,应主动加强联系沟通,对反馈报告提出修改意见,确保反馈报告紧扣常委会审议意见要求,直面问题、条理清晰、篇幅适度,准确反映相关政策完善、工作措施落实、突出问题整改和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
2.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作机构的协作,协调有关机关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反馈报告,并将反馈报告分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将有关机关的反馈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开展满意度测评。对确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开展满意度测评的反馈报告,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根据审议意见内容,提出被测评对象名单,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和部门做好工作准备。
3.按照主任会议安排,有关工作机构要认真研究反馈报告,对照审议意见逐条审查落实情况,认真起草审查报告,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作出全面客观评估。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考察、文件查证、问卷调查等形式,全面深入了解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审查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言简意赅,就反馈报告有针对性作出如实评价,切忌变成又一次审议意见。审查报告稿形成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连同反馈报告一并印发常委会会议。
4.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有关机关和部门要作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相关工作机构就反馈情况作审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反馈报告进行分组或联组审议,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派员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5.经认真审议,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
(四)测评方式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设置“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评价档次分别计票。满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参评人数80%的为“满意”;满意、基本满意票数累计达到或超过参评人数60%、不足80%的为“基本满意”;满意、基本满意票数累计在60%以下,或不满意票数超过参评人数40%的为“不满意”。审议意见落实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分别予以测评。
四、测评成果运用和后续工作
1.满意度测评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专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等,反馈被测评的机关或部门,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范和工作需要可向社会公布。
2.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再度进行满意度测评。再次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考评结果将与机关和部门年度绩效综合考核挂钩,市人大常委会报市委同意后启动进一步监督程序,必要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五、测评工作的组织领导
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在市委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要精心组织,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涉及精选监督议题、深入开展调研、认真组织审议、审议意见起草、督促提交反馈报告、对照形成审查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是一套完整的监督流程,工作连续性强、涉及面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根据职责分工,既各司其职,注重前后衔接;又紧密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把握好舆论导向,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审议,提高审议质量,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客观公正进行测评。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相关问题解决,切实改进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使相关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市改革发展大局,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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