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制度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办法(试行)

(2019年9月9日 无锡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时间:2020-08-07 11:4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第一条  为了完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履职情况的监督,促进依法履职、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无锡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以下简称评议对象)履职情况进行评议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履职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有序、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履职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一般每年一次,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开展履职评议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评议时间、评议名额、评议程序和相关要求,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评议对象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协商,报主任会议确定。
  第七条  评议对象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及本人。
  第八条  评议对象以口头报告或者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履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兑现任前承诺情况,包括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担当意识、作风纪律等;
  (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包括工作实绩、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办案效果等;
  (三)接受人大监督情况,包括工作中涉及的人大立法、监督、决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及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等;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评议对象应当如实报告履职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应当对履职情况报告进行审核,并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可以通过调研座谈、单独谈话、调阅资料、案件评查、征集意见等方式,了解评议对象履职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市人大代表和社会专业力量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集中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评议对象履职情况报告后,结合前期参与了解的具体情况,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评议对象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予以宣布。
  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票达到参评人数的80%为满意,不满意票超过参评人数40%为不满意,其他为基本满意。
  第十二条  集中评议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将评议结果反馈评议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并报送市委和抄送有关机关。
  第十三条  评议对象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并在接到评议意见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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