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12-07 13:4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草案)》已由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感谢您对无锡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您对《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草案)》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1月10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以通过无锡人大网站“民意直通车”反馈修改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81828014、81820345(传真)
  电子邮箱:wxrdfgw339@126.com
  地  址: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6号楼(214131)

                                          2022年12月7日


关于制定《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制定出台《条例》是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有力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并在教育、文化、民生、贸易、国防、安全、城市建设和乡村振兴等诸多重要领域提出了数字化战略或要求。数字化和电气化一样,不再局限于少数领域,而是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深刻转型变革。
  (二)制定出台《条例》是总结、提升、固化“数字无锡”建设成功经验的有效办法。能够将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形成的有无锡特色的组织领导架构、六大工程体系、场景驱动方式,以及治理一网统管、政务一网通办、办公一网协同、数据一体治理、城市服务App、数据要素市场、首席数据官等创新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以法治化手段保障数字化转型持续深入推进。
  (三)制定出台《条例》是扛起光荣使命,奋力谱写数字中国无锡篇章的有为行动。随着数字化转型进入深水区,解决问题的难度也越来越大,需要通过不断的“创新、授权、试点”来探索和尝试。一地创新、多地复用,一点突破、多点受益。无锡具备先行先试的条件,理应“努力在城市数字化转型上取得突破”。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条例(草案)》起草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作为全国首个数字化转型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由于缺少直接上位法依据,所以,数字技术创新与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数字化转型等章节主要依据《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起草;其他章节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江苏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无锡市推动数字经济提速和数字化转型的实施意见》等为参考依据,力求充分结合无锡市数字化转型实际需求和实践经验。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安排,市大数据管理局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会同六个数字化转型工作小组牵头单位,明确分工,建立机制,推进计划落实。通过多次广泛征求板块和部门意见,先后5次与部门开展会商,召开了3次调研座谈会和1次专家论证会,开展了立法风险评估,会同市人大相关工委和市司法局多次会商并向分管市长专题汇报后,形成《条例(送审稿)》。《条例(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通过政府网站和新媒体公布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书面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职能部门、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相关企业意见,并通过政府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征求基层意见;召开部门座谈会,赴梁溪区开展基层立法调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参考深圳、上海等地的做法,会同市人大相关工委、市大数据管理局多次会商论证并征求市领导意见后,经11月14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和附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级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区域协同发展、国际化发展、社会参与等重要制度。
  (二)关于数字技术创新与基础设施建设。明确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数字技术创新重点领域、创新平台、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等;二是网络、算力、融合等三大类主要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目标,以及统筹规划、统筹建设、试点推广和保护等。
  (三)关于经济数字化转型。区分制造业、服务业、农业三大领域,分别明确了各领域数字化转型的目标和路径。针对我市特点,突出了发展工业互联网、数字金融和培育数字经济服务商(即“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创新内容。
  (四)关于生活数字化转型。聚焦于服务平台、身份体系、信用体系、场景支撑等生活数字化转型的关键基础。
  (五)关于治理数字化转型。包括项目一体建设、数据一体治理、政务一网通办、治理一网统管、办公一网协同五大块内容,既是无锡建设数字政府的经验总结,也体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等最新政策文件的主要精神。
  (六)关于数字生态。主要有数据要素、政策法规、安全保障等方面。突出了数据要素市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首席数据官等创新探索,以及数字人才、信息无障碍(消除数字鸿沟)、数字素养、标准规范等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

  四、《条例(草案)》主要特点

  (一)定位清楚结构清晰。《条例(草案)》定位为我市数字化转型顶层法规,既要考虑对数字化转型的实际促进作用,同时也要奠定我市数字化转型法治体系建设基础。“数字技术和数字基础设施+经济数字化转型+生活数字化转型+治理数字化转型+数字生态”的结构,沿袭了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的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数字生态“四位一体”划分,也贯彻《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精神,突出对数字技术和数字基础设施的关注,同时体现了无锡“六大工程”的总体部署,实现了上下贯通一致、逻辑结构清晰。形成了无锡市数字化转型法治体系的“四梁八柱”,为细分领域数字化转型法规制度预留了“接口”。
  (二)分工有序职责明确。明确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职责,以及各领域牵头部门职责,能明确具体部门的尽量明确具体部门,体现了依法授权、依法定责。
  (三)响应政策及时准确。及时吸收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等最新政策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将数字乡村、全市一体化大数据资源体系、城市生命线工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重要工作充实进《条例(草案)》。
  (四)聚焦关键突出重点。《条例(草案)》强调以场景应用为牵引,但不拘泥于数字化转型具体场景应用设定,而是聚焦于数字化转型的关键基础和重要支点,将主体、目标、方法、平台、保障等共性内容抽取出来,力求实现一通百通。
  (五)充分体现无锡特色。《条例(草案)》广泛吸收了不同省市的先进经验,但始终突出无锡数字化转型的实践特色,包括多年深耕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经验、近年来数字防疫的实战经验,尤其是全市数字经济提速和数字化转型推进大会以来,加快建设高水平“数字无锡”的宝贵经验,可以说,七章五十二条每一条每一款都有具体的无锡实践作支撑。


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字技术创新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经济数字化转型
第四章 生活数字化转型
第五章 治理数字化转型
第六章 数字生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数字化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化转型标杆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化转型,以及为数字化转型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数字化转型应当以数据为关键要素,以场景应用为牵引,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深化数字技术在经济、生活、治理等领域融合应用,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
  第三条 数字化转型应当遵循创新引领、数据赋能、开放融合、系统推进、绿色低碳和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领导,将数字化转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数字化转型投入,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数字化转型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转型议事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和地区发展实际,推动本行政区域数字化转型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化转型工作。
  网信、工业和信息化、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和城市运行管理、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数字化转型相关工作。
  第六条 探索参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化转型创新协同合作,推动构建数字化转型区域协调发展体系。
  第七条 本市运用数字化方式提升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人文交流等领域国际化水平。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自主创新发展,积极参与促进数字化转型工作,形成开放合作、多元化参与的社会协同机制。

第二章 数字技术创新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促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支持完善网络、算力等信息基础设施,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建设融合基础设施,布局创新基础设施,构建完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体制机制,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聚焦物联网、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信息安全、机器人、车联网等数字新兴产业;研究布局化合物半导体、未来网络、量子科技、元宇宙等前沿领域,提高数字技术基础研发能力,突破高端芯片、工业软件、核心算法等关键核心技术。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和省级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建设有关平台,推动获取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在数字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数字技术创新资源。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的研究和转化运用,建立快速维权机制,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等单位,根据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遵循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的原则,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数字基础设施应当与交通、能源、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字基础设施试点建设,在蠡湖未来城、梁溪科技城等区域建设中,率先应用推广城市信息模型、数字孪生等数字技术,推动国家和省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运用实践,促进地方标准探索创新。
  第十六条 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快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IPv6升级优化,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和高速固定宽带网络部署,推进城乡信息通信网络服务能力一体化,提升网络性能和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绿色高效的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数据中心合理布局,推动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新型数据中心建设,支持互联网、工业、金融、政务等领域数据中心规模化发展,强化算力统筹和智能调度,构建全市一体化算力体系,服务和融入“东数西算”工程。
  第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建设车联网、工业互联网等融合基础设施,科学部署视频图像、监测传感、控制执行等智能终端,构建智能高效的融合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 数字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数字基础设施,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数字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数字基础设施安全。确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迁移、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经济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数字化,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构建自主可控、绿色高效、开放协同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二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实施制造装备、生产线、车间和工厂等的智能化改造和产品智能化升级,推进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共享制造等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推动制造业企业实现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加快实现工业生产模式和企业形态变革。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数字技术全面深度融合应用,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打造供应链数字化协作平台,实现产业链上下游的供需数据对接和协同生产。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服务指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加大对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支持力度,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上云,提升生产管理效能。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培育服务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等方式,推进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服务、法律服务、商务咨询和人力资源服务等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引导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等新模式有序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动发展数字金融,提升移动支付、资产交易、支付清算、登记托管、交易监管等关键环节智能化水平,充分发挥产业、金融、数据优势。推动建设城市级小微金融平台和供应链金融体系。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字技术在种植业、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提升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物流各环节数字化水平,推动发展智慧农业,促进乡村振兴。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围绕产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诊断咨询、应用培训、测试评估等服务。
  支持建立公共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开放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重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和低成本、轻量化、模块化的数字化解决方案。

第四章 生活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全面融入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促进公共服务和生活方式创新,构建共享和谐的数字生活。
  第二十九条 推动建设全市统一的城市数字生活服务平台,支撑各类数字生活场景高效建设、弹性部署、快速迭代和持续稳定运营。
  第三十条 推动建设社会公众数字身份管理体系,持续拓展数字身份在交通出行、医疗健康、文化旅游等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功能,推动“多卡合一”“多码合一”,推进数字身份跨域互认。
  第三十一条 支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建设数字信用体系,依法促进和规范公共信用数据与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第三方信用信息等数据的汇聚整合应用。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教育康养等基本民生、助残扶弱等普惠民生、商贸文旅等品质民生的数字生活场景建设,拓展数字乡村应用场景,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实现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全覆盖。

第五章 治理数字化转型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促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
  第三十四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各行业各领域一体规划建设政务应用系统,实现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智慧监管、市域治理、利企便民、生态环境等信息系统集约建设、集成管理、协同联动。
  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数字化共性应用集约建设,推广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
  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强化电子政务网络统筹建设管理,推进非涉密业务专网向电子政务外网整合迁移。
  大数据主管部门、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统筹政务云资源,构建全市一体化政务云平台,融入全省政务云体系。
  第三十五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各类基础数据库、业务资源数据库和相关专题库,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市一体化大数据资源体系,依法促进数据高效共享和开发利用,推进与国家、省数据平台双向共享。
  第三十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全市“一网通办”统一办事入口,推动“一网通办”平台与城市数字生活服务平台融合,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相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政务服务系统与“一网通办”平台对接,实现互联共享。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统筹建设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预警、城市重大事件指挥调度、线上线下协同高效处置,推动城市治理智能化、精细化。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社会治理应用场景创新,将涉及基层治理、民政管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生态治理、交通管理、医疗卫生和市场监管等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接入“一网统管”平台,以业务流程优化实现管理理念革新、治理模式重塑。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设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实现城市安全多专业数据融合、风险交汇分析、综合研判决策、预警应急响应、高效联动处置,推动智慧城市和韧性城市建设。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务运行“一网协同”,建设全市一体化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机制,优化完善“互联网+督查”机制,提升行政执行能力、辅助决策能力和行政监督水平。

第六章 数字生态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发展与安全,构建与数字化转型相适应的数据要素体系、政策措施体系、安全保障体系,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
  第四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利用和数据安全管理,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和安全的数据要素市场,推动建立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和争议解决等规则体系,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探索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提高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
  依法获取并使用公共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等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进数字化领域相关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地方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数字化领域相关标准体系制定和推广应用。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数字人才培养与引进计划,将数字化领域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范围,探索建立适应数字化转型发展需要的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由首席数据官和数字专员组成的首席数据官队伍,推动数字化转型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
  第四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主管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数字化转型专家智库,研究论证数字化转型工作中涉及的战略、技术、伦理、安全、法律等问题,评估风险,提供专业建议。
  第四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使用本级专项资金,用于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和产业载体、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生活场景建设、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等。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数字化转型工作。
  第四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改进传统服务,创新智能化服务。
  鼓励针对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的生产生活,提供适用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教育资源、数字技能培训、数字产品和信息服务等高质量发展,加强数字相关技术知识、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公众数字生活、学习、工作和创新的素养与技能。
  第四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化转型中的数据和网络安全保障,提升态势感知、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开展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研究管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化转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高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参与构建全市数字化转型安全保障体系。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数字化领域新技术、新应用研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增强伦理意识。
  第五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数字化转型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对数字化转型领域的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在数字化转型促进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可以不作负面评价。
  第五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数字化转型情况进行评估,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数字化转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布。数字化转型情况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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