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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 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04-20 16:0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矛盾纠纷化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市人大常委会将于今年6月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并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相关决定。现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拟的《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 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5月6日(星期六)前将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
  联系人:李燕梅,电话:81828022,电子邮箱:110391728@qq.com
  地址: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市人大常委会,邮政编码:214131
  附:《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  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特此公告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附件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 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放管服”改革,更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中国式现代化无锡新实践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全市各级国家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对于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依法治市进程。
  二、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工作,不断提升司法审判能力
  行政审判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制度,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统一实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作用,增强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尊重司法权威的自觉性,提高行政执法及应诉能力,支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自觉履行生效行政审判法律文书。社会各界要关注、支持和监督行政审判工作,共同为行政审判工作行稳致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将行政审判工作同推进本地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度融合,科学系统谋划本地区行政审判工作。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研判,不断优化行政审判工作机制,合理配置行政审判资源,加强司法审判能力建设,提升行政审判能力水平,提高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运用,实现行政审判工作现代化。
  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牢固树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理念,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推动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协同办理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
  市人民政府要设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有效整合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各领域调解资源,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律师等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建立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制度,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合力推进纠纷化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和深化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加强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与案件属地法院、属地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建设,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协同化解工作,提升化解效果。
  四、加强沟通交流,推动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与各级行政机关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在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的前提下,加强沟通交流,通过行政复议应诉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机制、工作情况定期通报机制、重大事项专题沟通机制,强化信息沟通与共享,推动行政诉讼案件诉前、诉中、诉后全流程双向联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推进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常态化,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法官庭后讲评“三合一”庭审观摩模式,推动以庭审观摩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提升执法能力。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行政审判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通报行政机关应诉、行政执法、行政争议化解、司法建议反馈等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每年制发年度行政审判工作报告,并通报给同级党委、政府,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要定期向案件属地行政机关通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推动全面交流合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败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及司法建议落实等情况应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
  五、发挥司法建议作用,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政府决策及行政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风险漏洞,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一个月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于存在重大行政执法风险、社会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问题的,司法建议可以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或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收到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司法建议,积极改进工作,及时将司法建议落实情况反馈给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后不及时反馈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向被建议单位进行询问、提醒、回访,必要时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意见。行政机关拒不反馈司法建议落实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司法建议及相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必要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
  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升普法宣传效果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定期召开行政审判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通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积极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审判工作。重视以案释法工作,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等旁听庭审,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各普法机构及宣传文化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强化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的法律宣传效果,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快形成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
  七、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发挥行政复议功能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认真学习行政法律法规,切实解决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要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克服不作为、乱作为和渎职、失职及侵权行为。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强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裁判标准的衔接,统一法律适用,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加强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建设,充实行政复议工作力量,保持行政复议队伍稳定。
  八、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对涉及土地房屋征收、旧城改造等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涉及市场主体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登记案件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出庭应诉法定义务,积极出庭应诉、答辩,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并在答辩及最后陈述阶段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陈述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九、支持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
  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妥善做好合法裁判的息诉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和执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应当依法及时监督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涉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十、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全市各级监察机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诉讼、行政检察监督、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同级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对于在办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线索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函告同级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收到移送的问题线索的国家机关要及时核查,确保相关问题线索得到及时处置,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线索的国家机关。
  十一、完善行政审判监督机制,优化提升行政审判质效
  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完善行政审判监督机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强化对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监督和支持,积极围绕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方面开展调研和执法检查,加大对行政机关应诉及生效裁判履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市、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及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情况的督查。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监察。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促进行政诉讼案件公开、公正、依法审判。人民法院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通报行政案件审判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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