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说明

关于《无锡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无锡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8-18 09:3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城市燃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是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现行的《无锡市燃气管理办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于保障燃气供应、提高安全供气和安全用气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市城市管网不断延伸、供气量持续增加、用气场所和用户数日益增多,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产生了较多新问题,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我市燃气行业管理的需要。具体如下:一是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方面已无法适应当前管理需求,相关主管部门燃气监管职责不清晰,未明确基层街道监管职责问题,燃气供用气双方的主体责任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二是针对当前城市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对城市燃气建设和管理的监管措施需要加强;三是针对当前城市燃气中“黑气”、用户端事故、第三方施工破坏等难点需要明确管理规定和法律责任;四是根据新出台的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其中的燃气管理基本制度需要在地方立法中充分反映和细化,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因此,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本次立法主要是压实燃气管理各方责任,加强燃气管理全过程监管,预防燃气安全事故,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和过程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北京、天津、深圳、杭州、青岛、芜湖等外地立法。
  按照立法计划安排,市市政和园林局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开展立法的起草工作。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听取了市(县)、区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有关专家、法律顾问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征求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经过梳理和论证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经我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完成《条例(送审稿)》,于11月17日提交市政府审议。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政府立法联系点,市中院、市检察院书面征集意见,并同步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民意直通车、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征求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组织召开了10余场次立法调研会、座谈会、协调会,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论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有总则、规划与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六十二条。
  (一)关于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企业、用户以及相关单位职责。为了压紧压实燃气安全管理的全链条全环节监管责任,结合我市燃气管理工作实际,明确了四方责任体系:一是明确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的管理责任和工作机制;二是明确了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实现全过程安全监管;三是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家庭用户的权利义务;四是明确燃气行业协会、气瓶检验机构、村(居)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燃气的机关、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场所以及城市综合体、农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
  (二)关于燃气规划与建设。落实上位法中对燃气规划与燃气设施建设的管理要求:一是满足燃气行业规划的发展需求,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燃气发展规划,同时结合我市实际规定了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规划内容,更具可操作性;二是由属地政府组织管道燃气企业对尚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城中村和商业街区进行管道燃气改造,让人民群众用上清洁、安全的管道燃气;三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制定瓶装燃气的替代措施,划定禁止和限制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燃气经营服务与使用。规定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制度、燃气服务规则、燃气用户的主体责任:一是明确燃气经营准入要求及许可变更程序,在明确燃气经营许可的基本制度后,完善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延续程序;二是推进燃气企业信息化管理,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监管系统,推行用户实名制管理,记录充装、配送、检查等信息;三是明确用户端安全用气要求,规定了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居民燃气用户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四是全面提升技防措施,在原餐饮场所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全覆盖的基础上,提出对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单位食堂等重点用户全面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四)关于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为保护燃气设施,预防燃气安全事故:一是明确用户端隐患整改要求,强调了燃气经营企业的入户安检责任及协助用户履行隐患整改义务,对燃气用户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安检及隐患整改提出要求;二是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细化了建设工程(含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小型工程、零星工程)的燃气设施保护规定;三是考虑到轨道交通、高压输电等项目容易产生杂散电流可能造成地下天然气管线腐蚀影响的,规定了杂散电流防护要求。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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