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说明

关于《无锡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无锡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12-12 14:3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我市稳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2017年成为江苏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2021年成为全国首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市。近年来,我市在海绵城市制度建设、能力建设、项目建设等方面均取得良好发展,但对比上海、深圳、广州等先进城市做法,距离“示范中的示范”仍存在差距。一是国家和省层面尚未出台海绵城市建设的上位法规,我市多部门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缺乏法治依据。二是对照财政部、住建部、水利部近年来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新要求,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控纵向上“未闭环”、横向上“有缺口”,项目立项和用地许可等源头环节缺乏有力的管控,部分海绵设施未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三是我市海绵设施“重建设、轻运维”问题依然突出,部分建筑小区海绵设施维护主体、资金来源和管养责任有待明确。因此,制定《条例》对我市坚定践行高质量发展理念,争创全国海绵城市建设“示范中的示范”,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条例(草案)》制定依据和过程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参考了深圳、宿迁、泸州等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立法实践。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安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环资城建工委和市司法局,开展立法起草工作,通过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立法风险评估,形成了《条例(送审稿)》。《条例(送审稿)》报市政府后,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基层调研座谈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同时会同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环资城建工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论证和修改,书面征求了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意见,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设六章四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支持、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

  《条例(草案)》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全过程协同工作格局。一是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海绵城市建设议事协调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三是为了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估机制,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定期评估制度,重点评估国家、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和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关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

  《条例(草案)》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贯穿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一是强化规划管控。对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明确了具体要求,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编制行业领域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或者指引;二是强化建设管控。明确在实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环节,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审查内容,明确了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投入使用的要求。

  (三)关于海绵设施运行维护

  《条例(草案)》进一步健全海绵设施“全生命周期”运行维护保障机制。一是明确海绵设施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行业领域的海绵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标准,并开展监督考核;二是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城市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主体责任,明确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日常运行维护,确保相关设施正常发挥功能;三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擅自拆除、改动、占用海绵设施等行为,参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对擅自降低海绵城市建设标准或者擅自变更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等重要情形,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

  (四)关于海绵城市建设保障支持

  《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强化海绵城市建设保障措施,致力于推动建设取得实效。一是强化科技保障。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运行管理平台,运用智慧化手段,提升海绵城市建设信息化管理水平,并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科学技术研究;二是强化资金和产业保障。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海绵设施建设费用列入项目投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项目整体运行维护费用,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产业研究,发展壮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三是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宣传,推广海绵城市建设创新举措和经验,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海绵城市建设新工艺、新材料、新成果。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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