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说明

关于《无锡市和美乡村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时间:2024-02-01 10:3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和美乡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总体上符合我市和美乡村工作的实际需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工委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精品立法的要求,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定,进一步调研论证,修改完善。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通过无锡人大网站、“无锡人大发布”微信公众号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书面征求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地区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召开座谈会集中听取市有关部门的意见。二是深入实地考察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全市域实地考察和美乡村工作,召开座谈会听取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草案的意见;并赴外地学习考察和美乡村工作情况和先进立法经验。三是扎实开展论证评估。充分发挥地方高校的专业资源优势,委托江南大学法学院对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主要制度的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全面论证。召开专家论证会,集中听取专家对草案的意见建议。四是探索开展协同立法。与苏州人大法工委加强立法协同,共同考察两市和美乡村建设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立法过程中的共性、重点和难点问题,凝聚立法共识。五是坚持集体研究修改。经过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累计汇总意见196条。其中,市人大代表21条,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31条,立法咨询专家62条,立法联系点42条,其他方面40条。针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法工委会同农经工委和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多次召开会商会,对草案进行逐条研究论证修改。12月21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对草案提出七个方面修改意见。我受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经研究,当前国家和省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且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共性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该规定与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不一致。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予以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

  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详细规定了农业农村部门在和美乡村工作中的职责,第二款笼统规定了其他相关部门在和美乡村工作中的职责。有关方面提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均是和美乡村工作中的重要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责,以更好地促进和美乡村建设。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两款规定,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以及传统村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和美乡村建设的土地管理、监督和规划管理等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草案第七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和美乡村工作的公益宣传,营造建设和美乡村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关方面提出,除新闻媒体外,政府及有关部门更应当加强和美乡村工作宣传。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依据《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在该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美乡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

  二、关于加强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

  草案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对传统村落保护作出相关规定。有关方面提出,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这两条有关传统村落保护的部分内容重复,以及设置传统村落保护标识标牌的规定与《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的规定不一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参照《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草案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作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三、关于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家园

  草案第二十条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作出规定。有关方面提出,该条规定应与《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结合《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加一款,表述为:“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人口分散的农村生活垃圾无法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的,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可以因地制宜进行无害化处理”,以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

  草案第二十一条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作出规定。有关方面提出,该条规定较为原则,应与《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结合《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中有关生活污水处理的规定以及外地城市有关立法做法,对该条进行修改完善,增加一款,表述为:“农村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生活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外的,应当因地制宜处理生活污水”。(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保障

  有关方面提出,在草案第四章“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中增加农村用电用气保障、实施集团化办学和推进紧密型医共体建设的有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增加一条加强农村用电用气保障的规定,表述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开展配套电网改造,发展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推进农村燃气管网建设”。(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二是加强同《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有关规定相衔接,对草案三十二条第一款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当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合理调整农村学校布局,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实施集团化办学,引导优质学校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三是依据中央深改委《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方案》,对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医疗卫生资源,组织卫生健康等部门推进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将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紧密型医共体,推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五、关于加强乡村治理

  有关方面提出,草案第五章“和谐善治与乡风文明”中有关乡村治理的内容还不够全面,应当充实有关法治、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网格化管理和积分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更好地促进建设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依据上位法,并加强同《无锡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相衔接,作以下四个方面修改:

  一是增加一条关于加强乡村法治的规定,表述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提高农村干部和农民的法治素养;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点和乡村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完善乡村法律顾问等制度,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

  二是增加一条有关加强乡村矛盾纠纷化解的规定,表述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全面加强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制度机制和队伍能力等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实质解纷”。(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

  三是增加一条有关加强乡村网格化管理的规定,表述为:“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划分并根据社会治理工作需要调整完善网格,推动网格与公安、市政园林、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基层的服务管理单元对接融合,加强工作对接、数据汇聚和业务联动,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

  四是增加一条有关加强乡村积分制管理的规定,表述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探索建立积分制度,将乡村治理与发展乡村产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塑造文明乡风、扶贫济困等和美乡村建设的重点任务相结合,采取合理的评价标准和激励约束措施”。(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

  六、关于保障和美乡村建设

  草案第四十八条对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服务和美乡村建设作出规定。有关方面建议增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等方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增加一款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村民房屋财产权、集体林权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进一步完善乡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为乡村建设提供融资服务,助力和美乡村建设。(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草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对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作出规定。有关方面建议增加有关乡村工匠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依据中央深改委《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方案》,在该款后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二款:“健全乡村工匠培育机制,加强乡村技能人才培育,鼓励支持乡村工匠设立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站、大师传习所,带动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更好地促进乡村人才队伍建设。(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调研中,有关方面建议补充有关特色农作物品种培优、品质提升以及农产品物流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和促进特色农产品的发展,带动和美乡村建设。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技术指导、财政补贴等扶持措施,推动地方特色农作物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和品牌打造,提高优势农产品竞争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险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提供农产品收购、仓储、销售便利;推进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和场所建设,发展专业化农产品寄递服务,提高农村物流配送效率”。(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条)

  七、关于加强对和美乡村工作的监督管理

  草案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美乡村工作常态化监测评估,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美丽幸福河湖等‘红黑榜’评估,实现和美乡村工作全过程管理”。调研中基层和多位人大代表对设置“红黑榜”评估制度提出不同意见,认为“红黑榜”仅仅是常态化监测评估方式之一,不宜作具体表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该款规定中有关设置“红黑榜”评估制度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还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和条序调整。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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