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目录

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

时间:2024-04-15 11:0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根据《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对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8件。其中,市政府规章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8件,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1件,市中级法院2件,市检察院5件,新吴区人大常委会5件,锡山区人大常委会2件,梁溪区、惠山区、滨湖区人大常委会各1件。根据各单位书面报备、电子报备情况,结合网上核查,列出了2023年度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

  (一)形式审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经核查,各报备责任单位按照“有件必备”的要求,自觉履行纸质、电子报备义务,未发现漏报情形,报备工作实现了制度化、常态化。但在审查过程中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的报备责任单位存在迟报的问题,未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又如,存在报送不规范的问题。有的报备责任单位上传的电子文本未通过智能立法平台格式生成系统生成;有的报备责任单位未上传扫描公报原件或者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原件形成的PDF文本;有的报备责任单位上传的说明是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而非正式通过后的规范性文件说明;有的报备责任单位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规范性文件时,未准确把握制定、修改的区别。以上情况已即时向有关报备责任单位反馈,有关报备责任单位已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报备。

  (二)实质审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优化审查思路,会同相关专工委(室)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形成审查合力,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逐一开展实质审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有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比如,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有的规范性文件将提出议案的组成人员人数规定为五人以上;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即可提出有关国家机关领导的候选人,有的规范性文件将联名人数规定为二十人以上;地方组织法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予以删去,有的规范性文件仍然规定“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的职权。二是有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立法技术失误的情形。比如,有的制定机关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对同一事项作出不同规定;有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文字错误的问题。对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相关专工委(室)联合向制定机关发函要求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说明,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督促制定机关及时予以修改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对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制定机关以及报备责任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努力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以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为重要契机,稳中求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无锡新实践做出积极贡献。

  (一)着力提高制定质量。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但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其制定质量也关系到制定机关的公信力。制定机关以及起草部门、审核部门,要增强权限意识,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发规范性文件;要增强程序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认真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要增强责任意识,全面学习、吃透相关上位法,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同时,要严把文字关,提高制定质量。

  (二)着力规范报备范围。规范性文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制定机关和报备责任单位要根据文件的规范内容,准确界定文件性质,凡是符合规范性文件认定条件,不管以何种形式制发,都属于规范性文件,都需要报备。制定机关和报备责任单位要准确把握标准,既要防止将规范性文件作为一般文件制发,遗漏、规避报备,也要避免将一般文件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发、报备,确保尽备应备、准确报备。

  (三)着力完善报备流程。报备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省备案审查条例和市备案审查规定关于报送备案的相关要求,报送的电子文本应当通过智能立法平台格式生成系统规范生成,并及时上传扫描公报原件或者正式印发原件形成的PDF文本,确保上传的PDF文本为最权威的规范性文件版本。要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的不同情形,分类报送备案材料、完整填写各项备案信息。对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还要同时做好新旧版本的关联工作。

  (四)着力提升审查效果。审查机关及相关审查人员要加强理论和实务研究,细化审查标准,优化审查流程,改进调研论证,强化说法说理,提升审查工作科学化水平。对审查中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综合运用沟通、函询制定机关以及征求专家意见、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进一步审查论证;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依法要求制定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题报告或者启动撤销程序。制定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书面提出明确处理方案,审查机关要加强跟踪督促,不能久拖不决。

  (五)着力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要坚持备案审查工作与代表工作相结合,发挥代表作用,回应代表关切。探索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的方式方法。进一步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认真做好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和反馈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和制度载体。

  附件: 2023年度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

  附件

  2023年度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名称

  报备文号

  公布日期

  报备日期

  1

  市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锡政规备〔2023〕1号

  2022.12.23

  2023.1.16

  2

  市政府

  无锡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锡政规备〔2023〕2号

  2023.1.30

  2023.2.16

  3

  市政府

  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锡政规备〔2023〕3号

  2023.1.30

  2023.2.16

  4

  市政府

  无锡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试行办法

  锡政规备〔2023〕4号

  2023.4.6

  2023.4.26

  5

  市政府

  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

  锡政规备〔2023〕5号

  2023.4.26

  2023.5.15

  6

  市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锡政规备〔2023〕6号

  2023.5.30

  2023.6.16

  7

  市政府

  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集成电路地标产业的若干政策

  锡政规备〔2023〕7号

  2023.6.1

  2023.6.16

  8

  市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锡政规备〔2023〕8号

  2023.6.7

  2023.6.27

  9

  市政府

  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

  锡政规备〔2023〕9号

  2023.7.13

  2023.8.4

  10

  市政府

  无锡市市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办法

  锡政规备〔2023〕10号

  2023.7.19

  2023.8.8

  11

  市政府

  办公室

  无锡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实施办法

  锡政规备〔2023〕11号

  2023.9.28

  2023.10.25

  12

  市中级法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中发送《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规定

  锡中法规备〔2023〕1号

  2023.3.1

  2023.3.2

  13

  市中级法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鉴定机构管理的意见(试行)

  锡中法规备〔2023〕2号

  2023.3.17

  2023.3.24

  14

  市检察院

  无锡市检察机关检察听证工作指引(试行)

  锡检规备﹝2023﹞1号

  2023.10.23

  2023.11.10

  15

  市检察院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受贿案件举证质证工作指引(试行)

  锡检规备﹝2023﹞2号

  2023.11.6

  2023.11.14

  16

  市检察院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实施办法

  锡检规备﹝2023﹞3号

  2023.11.6

  2023.11.14

  17

  市检察院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的实施意见

  锡检规备﹝2023﹞4号

  2023.11.30

  2023.12.5

  18

  市检察院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意见

  锡检规备﹝2023﹞5号

  2023.11.30

  2023.12.12

  19

  梁溪区

  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梁人规备〔2023〕1号

  2023.8.18

  2023.11.13

  20

  锡山区

  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以“四敢”精气神深入实施“三个突破年”活动的决议

  锡人规备〔2023〕1号

  2023.3.13

  2023.3.29

  21

  锡山区

  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锡人规备〔2023〕2号

  2023.3.13

  2023.3.29

  22

  惠山区

  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惠人规备〔2023〕1号

  2023.11.23

  2023.12.12

  23

  滨湖区

  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锡滨人规备〔2023〕1号

  2023.1.5

  2023.2.10

  24

  新吴区

  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锡新人规备〔2023〕1号

  2022.10.25

  2023.1.11

  25

  新吴区

  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锡新人规备〔2023〕2号

  2022.12.21

  2023.1.11

  26

  新吴区

  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锡新人规备〔2023〕3号

  2023.1.7

  2023.2.6

  27

  新吴区

  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锡新人规备〔2023〕4号

  2023.6.29

  2023.6.29

  28

  新吴区

  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新吴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质量的意见

  锡新人规备〔2023〕5号

  2023.8.25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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