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说明

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无锡市检察举报条例》《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议案的说明

时间:2024-04-22 14:3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无锡市检察举报条例〉〈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议案的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会同法制工委于2023年12月召开工作会议,对《无锡市检察举报条例》《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举报条例》《预防条例》)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明确废止工作的程序、时间及要求。随后,召开座谈会听取市监委、市检察院的意见和建议,一致认为《举报条例》《预防条例》应予废止,并分析梳理了废止理由和依据。2024年2月4日,经过市十七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最终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二、废止法规的理由

  《举报条例》于1998年7月23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举报条例》实施以来,有力加强了检察举报工作,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促进了廉政建设,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预防条例》于2001年5月25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预防条例》体现了当时立法的前瞻性,实施以来对我市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职务犯罪发生,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立改废并重的立法工作思路,2023年下半年起,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会同法制工委对监察和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系统梳理。经研究认为,由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反腐败工作作出一系列新部署,全国人大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职务犯罪相关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出重大修改,职务犯罪举报处理和预防工作职责已转隶至国家监察机关,《举报条例》《预防条例》的诸多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关键条款已经明显滞后,主要内容也已被近年来颁布实施的国家法律法规所覆盖,实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已无保留必要。

  需要说明的问题

  《举报条例》《预防条例》废止后,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相互衔接、协同配合机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效能。

  以上说明和废止法规案,请予审议。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