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4年1月17日在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间:2024-04-22 14:4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各位代表:
现就《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与重要意义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需要认真总结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效,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于2002年由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017年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作了修订。条例施行以来,对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出修改,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和程序等提出了新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法修改后立即对全省开展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清理修改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明确省、设区市同步开展清理修改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部署要求以及新修改的立法法,总结吸收我市地方立法实践经验成果,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适应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无锡新实践、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无锡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修改的工作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修改工作,从2023年3月份即着手部署,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关于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定,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清理修改工作方案》,将修改条例增列为2023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委。在条例修改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和总结吸收地方立法工作实践经验的原则,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研究起草。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梳理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认真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等相关资料,并多次组织专题研讨,就各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文本进行比较分析,对条例修改工作重点问题梳理研究并进行起草。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组织各代表团小组组长征求代表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召开座谈会听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室)、市司法局的意见;书面征求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常委会审议后,通过市人大代表履职平台、无锡人大网站发布公告征求意见建议;书面征求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通过第四季度无锡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组织代表集中研读并汇总意见建议。三是加强协调汇报。就条例修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修改工作中的要求等,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沟通;参加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省条例修改方案征求意见座谈会,交流研讨省、设区市条例的修改工作。四是探索协同立法。与苏州、常州人大就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加强立法协同,及时研究讨论修改中的共性重点难点问题,对地方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协同立法条款等事项交流立法经验做法,凝聚立法共识。五是逐条论证修改。对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改方案)》的修改情况,结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立足本市立法工作实际,坚持集体讨论、逐条研究,着重就条例的体例结构、立法原则、制度设计、具体条款、文字表述等方面反复推敲修改,历经10余次集体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修正草案。2023年10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草案)》,现提交本次大会审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正草案共三十九条,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地方立法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要求
我国实行统一而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等上位法确定的指导思想与原则。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已作非常详细的规定,条款诸多,地方立法没有必要再重复罗列,将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指引性规定,与立法法相衔接。表述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确定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修正草案第三条)
同时,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更好更深入地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加一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修正草案第四条)
(二)调整地方立法权限范围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将设区市立法权限范围由原来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调整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根据上位法新规定,将原条例第四条第一款项首表述修改为:“地方性法规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涉及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修正草案第五条)
(三)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为了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更好地服务保障区域协同发展,根据上位法增加区域协同立法的要求,表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协同立法的立项、制定、修改、废止等,应当经协同各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正草案第七条)
(四)调整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要求
为了更好地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大局,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对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以及“小快灵”“小切口”立法作出明确规定。(修正草案第八条)
根据《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据此,将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修改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修正草案第十条)
(五)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工作机制
为了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推进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我市地方立法实践,一是进一步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也可以委托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同时为了保障基层立法联系点正常履职,增加一款:“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应当提高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职能力,为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提供必要保障。”二是充实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规定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的地方性法规案均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且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修正草案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六)完善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
一是进一步界定提出法规案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该法没有规定地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规案。因此,原条例中有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规划和计划项目建议、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规定无上位法依据,予以删去。(修正草案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二是进一步规范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要求。进一步明确提出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并要求法规草案说明中应当包括拟对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等。(修正草案第十七条)
三是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程序。原条例规定地方性法规主要实行“两审制”,而法规修正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废止法规案以及调整事项单一的法规案,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实行“一审制”。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议质量,修正草案根据上位法规定和地方立法实践经验,一是规定了“两审三表决”制度,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或者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二是增加了“三审制”,明确“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三是完善了“一审制”,规定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以适应特殊情况下紧急立法的需要;四是规定了延期审议制度,即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一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一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延期审议。(修正草案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四是进一步提升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质量。根据上位法,明确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规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参加统一组织的调研等活动,认真研究法规草案,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同时,进一步明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主要审议的事项。(修正草案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七)规范地方性法规公布和解释工作
为了进一步扩大地方性法规的社会知晓度,让人民群众更深入了解立法背景、修改等情况,根据上位法,进一步明确除常务委员会公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外,“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也应当及时在《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无锡人大网上刊载。(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条)
同时,根据上位法,删去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的职权的规定;新增市监察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的职权,并对地方性法规解释的报送备案期限作相应调整。(修正草案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
(八)加强立法宣传工作
为了使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立法、参与立法,促进地方性法规落地见效,根据上位法增加一条规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贯彻实施座谈会等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立法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作了修改完善,加强与上位法的协调衔接,并对相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修正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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