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说明

关于《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时间:2024-10-15 09:1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自2009年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河道管理、防汛抗旱、河湖资源开发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河道管理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美丽幸福河湖建设要求,及时修订条例很有必要。修订草案总体上符合我市河道管理的实际需要,针对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法工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按照市人大常委会高质量立法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相关规定,深入开展调研论证。一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无锡人大网、“无锡人大发布”微信公众号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市政协、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全体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二是实地开展调研。就河道管理、美丽幸福河湖建设、淤泥处置、河湖治理、生态修复等方面等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政府部门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河道管理单位、河道利用单位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三是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发挥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的专业优势,就修订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主要制度的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全面论证,为科学立法决策提供参考。同时,法工委还及时加强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的汇报沟通。法工委共梳理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建议180条,其中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18条,专家意见74条,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88条。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会同农经工委和市司法局、水利局就修订草案中的关键性问题多次召开会商会,结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就修订草案中的相关制度设计反复研究论证修改。8月19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河道规划控制线及规划保留区

  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河道规划控制线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土地划定为规划保留区。有关方面提出,现有河道有河道管理范围的规定,而河道管理的上位法律、法规中没有河道规划控制线和规划保留区相关规定,且河道规划控制线的概念和范围不清晰,与河道管理范围关系不明确。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十二条。

  二、关于加强水网建设,水系连通

  有关方面提出,河道“断头浜”对防洪排涝、河道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建议增加对“断头浜”治理方面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健全水网布局,改善河湖连通对改善河道防洪、排涝等基本功能,提升河道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在第十二条规定的河道治理年度计划中,明确“水系连通”的治理目标(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分三款表述:“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网建设,健全水网布局,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形成城乡一体、互联互通、循环通畅的水网体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系规划,改善河湖连通状况、河湖生态流量(水位)、河湖水系生态功能,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组织实施水系连通工程,通过开挖、疏浚等方式,将自然水系相连贯通,恢复和改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等基本功能,提高水资源调控能力,改善河道生态环境。”(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三、关于河道清淤及淤泥处置、利用和消纳

  有关方面提出,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河道清淤计划做了规定,但不够具体,建议明确清淤计划具体内容,便于执行。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对清淤计划内容进行明确有利于清淤计划的具体实施,建议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淤积等情况,制定年度清淤计划,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及处置场所等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一款)

  有关方面还提出,我市河道清淤任务繁重,清淤淤泥去向是我市太湖治理和新一轮河道治理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亟需统筹考虑河道淤泥处置、利用和消纳。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适当拓宽河道淤泥的处置、利用和消纳范围,非常必要和合理,建议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增加规定:“淤泥用于土地复垦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

  四、关于明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求

  修订草案规定我市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明确各级河长河道管理保护职责、考核评价等。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明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求,加强对河道治理情况反馈,保障河长制工作有序推进。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通过明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求,有利于推动河长履职从“有名有责”转向“有能有效”,建议增加一条,明确规定:“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河长制具体工作的机构,根据本级总河长、河长决策事项拟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求,并定期将河道治理情况报送相应河长。”(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五、关于要求建设单位将河道治理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承担相关费用

  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占用范围内的河道治理项目一并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审查、实施和验收。所需经费,占用岸段由本单位专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占用岸段非本单位专用的,由建设单位合理分担。”有关方面提出,河道治理是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河道专项规划制定治理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修订草案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治理项目费用不太合理。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要求建设单位将河道治理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一并实施,并负担费用,存在不适当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情形,建议删去该条规定。

  六、关于河道两岸滨水空间利用

  有关方面提出,修订草案第四章开发与利用中,对河道开发利用管理性、约束性规定较多,而对河道两岸滨水空间建设和利用的规定不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建设美丽幸福河湖应当统筹考虑滨水空间生态和景观需求,充分发挥河道旅游、生态和景观功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空间环境的需求,建议参照《无锡市大运河梁溪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增加一条规定,分两款表述:“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具备条件的河道两岸滨水公共空间的各类公共绿地进行建设和改造,提升绿化景观和生态质量,逐步实现绿道贯通,推动河道两岸滨水公共空间内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连续贯通,建设安全舒适、景观协调、畅通便捷的公共慢行系统。”“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符合防洪、航道安全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河道两岸滨水公共空间内可以设置亲水平台、水上栈桥、慢行桥、观景走廊等亲水设施,并同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有关方面提出,修订草案“法律责任”一章的部分规定与上位法规定重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建议删去“法律责任”部分中与上位法规定重复的相关规定,或者作出援引性规定。

  此外,为了使条例结构更为规范,内容更加合理、可行,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术修改和条序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修订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