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说明

关于《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无锡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4-10-15 09:1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制定《条例(修订草案)》的必要性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二是实现我市水利高质量发展、美丽河湖建设和新一轮太湖治理实践的现实需要;三是适应形势发展,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需要。《长江保护法》对强化河道岸线管控、生态环境修复等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0月8日进行了修订,《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在水域保护监管和协作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四是解决当前河湖保护管理问题的需要。如太湖治理和河道疏浚的淤泥去向、美丽河湖如何落实长效管护等。

  制定《条例(修订草案)》的依据和过程

  制定《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等文件和苏州、常州、徐州等地的立法实践。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市政府组织市水利局成立了立法工作起草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了立法起草工作方案,全面梳理水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先进地区的立法成果,编印立法依据,并邀请相关专家协助立法起草工作。2023年开展立法调研,听取立法建议、确定立法重点。2023年9月,就修改初稿征求各市(县)区水利局意见。2024年1-2月,先后二次组织召开由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工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水利局参加的会商修改,期间同步公开征求社会和各地、各相关部门意见,开展了立法风险评估。在综合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两次征求意见、五次会商研究,形成修改送审稿。按照立法程序,市司法局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召开了有关部门、河长代表等参加的基层调研座谈会,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和市水利局一起,对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的梳理、论证,在多次协调、反复修改,并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意见,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

  《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设6章55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明确了全域推进美丽幸福河湖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永续发展的高度,作出长江经济带建设“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等重大战略决策。2020年我市率先开展美丽河湖行动。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美丽河湖是美丽中国全方位提升重点之一。我们将以上精神和成功经验纳入立法。在第一条、第七条明确了全域推进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在第二十六条明确河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行业监管要求,....确保美丽幸福河湖长效管护成效”。

  完善了我市河长制管理内容

  河长制起源于无锡,2019年《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时,增加了河长制相关条款。近几年实施过程中,跨界河湖成为河长制工作重点,我市已积极与苏州、常州开展了联合河长探索。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跨界河道建立联合河长制,推进跨界水体共保联治。”“跨界河道未设立联合河长的,各行政区域河长应当协调统一河道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签订联合共治协议,实现区域间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治”。河长制公示牌成为上级检查重点。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河长制公示牌设置相关要求。

  增加了河道治理迫切需要解决问题相关条款

  一是增加了清淤淤泥处置与利用相关条款。清淤淤泥去向是我市太湖治理和新一轮河道治理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第十五条提出我市“国土绿化、矿坑修复、低洼地区填高等方面应当优先消纳符合相关标准的无害化河道淤泥”。并“鼓励相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攻关”;二是修改了占用水域、填堵河道相关条款。我市水网密布,城市建设多涉及河道水域。对市重点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占用水域有时无法在单个项目内兴建等量等效替代补偿工程问题,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提出“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实施”。《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根据防洪和生态保护要求,提出了“水域总量不减少,功能不衰退”目标,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了“填埋规划不予保留的河道应当消除防洪排涝不利影响,并确保水面积总量不减少”;三是增加了岸线保护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强化了河湖岸线保护,河湖岸线问题也是中央环保督查等重点督查内容。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并细化了 “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条款;四是增加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缴纳资源费条款。省政府2017年将河道占用补偿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参考苏州、常州立法经验,第三十七条明确“涉河建设与活动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占用范围和时间,并依法交纳国有资源使用费。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五是增加了社会参与条款。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十六字治水方针中“两手发力”的精神,在第九条中增加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科学研究、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河道管理、保护和监督”的条款。第二十六条新增了“推广河道与近邻道路、景观绿化、公共设施等一体化综合管护模式”“推行河道管护专业化、市场化……”的河道管护要求。

  此外,还明确了开发区(园区)的河道管理主体责任、河道产权或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和河道名录管理要求。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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