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说明

关于《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无锡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4-12-18 14:2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修订草案)》的必要性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4月26日经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7月1日施行,2019年8月29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正。一方面,《条例》颁布至今已有12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和人民群众需求的不断提升,城管进社区、停车便利化工程、生活垃圾分类、环卫一体化作业服务、厕所革命等城市精细化管理各项举措相继推出,城市管理工作从内涵到外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亟需通过修改《条例》,进一步构建更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另一方面,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3年《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修改出台,尤其是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出台后,省、市人大常委会部署开展了市容环卫领域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为确保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修改《条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条例(修订草案)》的依据和过程

  《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DGJ32/C 07-2016)等标准,学习参考了北京、上海、浙江、深圳、武汉、苏州、南通、淮安等省市的地方性法规条例。

  项目启动以来,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市城管局成立立法起草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制订立法计划并有序推进。通过立法座谈、基层调研、网络公告、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和征求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并不断修改完善《条例(修订草案)》;组织开展专家论证、立法听证和立法风险评估,确保相关制度设计、新增和补充设置的处罚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张立军副市长专题听取汇报,提出明确指导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和环资城建工委、市司法局提前介入指导,开展多轮次立法会商。在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和《关于<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报告》。6月11日,《条例(修订草案)》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修订草案)》的思路和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以《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基础,包含总则、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七章五十条。除了对适用范围、市容环卫责任人确定规则、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及维护等内容作了重复规定,以保证法规体系的完整性之外,对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重点结合无锡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需要进行修改。主要修改了以下方面:

  (一)对市容环卫管理相关的内容在条例中作了衔接性的指引规定。主要针对国家和省城市容貌相关标准已包含的、我市已有或者正在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的有关内容,《条例(修订草案)》通过指引性规定明确了管理依据,如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城市照明、施工工地和居住区的容貌要求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等。

  (二)对上位法的相关管理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主要是对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如细化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的划定及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疏导点的设置主体,完善公共场所禁止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补充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数据安全责任,补充市容环卫行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细化市容环卫从业人员待遇保障等。

  (三)结合无锡实际重点补充了相关内容。结合我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堵点难点,吸收已经形成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举措,细化补充进了《条例(修正草案)》,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法制支撑。例如,明确了占用公共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设施的合法性及具体要求、公共停车设施信息化建设及停车数据共享义务;明确了环卫一体化作业服务的实施范围、实施方式以及具体内容;明确了公共厕所建设标准、免费开放以及保洁维护的要求;明确了市容环卫责任书签订、城市精细化管理评价等相关内容,体现了无锡地方特色。

  (四)明确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了8项处罚事项,其中,依据上位法规定,细化的处罚事项有4项,涉及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设施以及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相关处罚;新增和补充设置的处罚事项有4项,涉及公共停车设施信息化建设、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以及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相关处罚。

  根据立法相关工作要求,针对新增和补充设置的处罚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市城管局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后,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代表、街道代表、社区代表、行业代表和群众代表共11人参加的立法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各界代表的听证意见。

  一是关于新增的两项处罚事项。针对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参照《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有关规定,新增了“设置公共停车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和标准,配备监控、门禁、车位占用状态显示、车位引导、号牌识别、电子信息数据处理以及接驳等信息化管理设施,并接入机动车停车管理平台,实时、准确上传和更新停车数据”的管理规定,并对“未按照要求配备信息化管理设施,未接入机动车停车管理平台,或者未实时、准确上传和更新停车数据”的行为新增了处罚。针对在公共场所无序散发商业广告,带来的违法广告发布行为监管难题、影响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等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参照《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新增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的管理规定,并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的行为新增了处罚。

  二是关于补充设置的两项处罚事项。《条例(修订草案)》参照《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补充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结构、功能等内容设置”和“设置店招标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与建(构)筑物本身以及相邻设置店招标牌的高度、造型、色彩和规格等相协调”等两项管理规定,并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结构、功能等内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设置店招标牌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行为补充设置了处罚。

  各听证陈述人一致认为相关处罚事项的设置合法、合理、必要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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