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废止《无锡市太湖新城生态城条例》《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5-02-12 15:2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无锡市太湖新城生态城条例〉的议案》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议案》已由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主任会议讨论,将提请2025年2月下旬召开的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就废止《无锡市太湖新城生态城条例》《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感谢您对无锡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您对废止《无锡市太湖新城生态城条例》《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有相关意见,请于2月24日前,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以通过无锡人大网站“民意直通车”反馈。
传 真:81820345
电子邮箱:wxrdfgw@163.com
地 址: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6号楼(214131)
2025年2月12日
关于提请废止《无锡市太湖新城生态城条例》议案的说明
无锡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对废止《无锡市太湖新城生态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废止的背景和理由
《条例》于2011年10月27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生态城条例。《条例》用法律保障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行实施,在资源能源利用、建筑节能、公交优先和慢行系统建设方面作出创新性的规定,体现了生态城建设的特色。《条例》实施以来,太湖新城在规划引领、绿色建筑高标准规模化发展、节约型城乡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处于全国领先地位,构建了一套宜居宜业、产城融合的创新城市基本框架,无锡市太湖新城成为国家首批绿色生态城区,实现了《条例》既定目标。2019年,无锡经开区正式成立以来,《条例》的适用范围、政策导向和内容要求发生了显著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条例》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制订条例时,太湖新城生态城是指北至梁塘河,南至太湖,西至梅梁湖,东至京杭大运河,总面积约150平方公里的区域。随着太湖新城管理体制的调整,2019年无锡经开区正式成立,区划为东至华谊大道—高浪路—运河西岸沿线,南至太湖,西至滨湖区雪浪街道辖线,北至梁溪区扬名街道、滨湖区蠡湖街道辖线,面积56.6平方公里,其管理的范围和规划、建设等活动有了相应的调整和变化,从适用范围上该条例已不能适应太湖新城发展管理要求。
二是《条例》政策导向发生了变化。经过多次修订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明确的太湖流域分级保护措施,要求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方针,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能源利用、资源节约、生态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条例》的有关要求已低于或已包含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应条款。同时,随着国家、省、市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不断严格和提高,生态环境建设必将成为经济发展的常态和先决条件,对《条例》中新能源利用、水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和水环境保护等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已提出更高的要求,《条例》有关条款已不再适用。
三是《条例》内容要求发生了变化。《条例》主要条款和内容参考了当时的《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等有关内容,而上述相关条例在近几年大都进行了修订,对城市(包括太湖新城)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明确和更高的规范要求,《条例》有关内容要求已被覆盖。
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建议废止《条例》。《条例》废止后并不会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有关生态城建设方面仍然有法可依。
二、起草工作的基本过程
自2023年以来,市发展改革委已经就废止该《条例》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和2025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市发展改革委就废止《条例》进行公示,并征求无锡经开区、滨湖区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有关市级部门意见,均未反馈不同意见。2025年1月,市司法局对废止该《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废止理由确实、充分,且废止后对于无锡经开区未来发展没有负面影响,应予废止。2025年1月,废止《条例》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废止后相关工作安排
条例废止后,无锡经开区将继续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划要求,加快打造“科产城人融合发展示范区、太湖湾科创带建设引领区、新发展理念全域实践区”。
以上说明和废止法规案,请予审议。
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议案的情况说明
无锡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由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12月31日研究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批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推动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完善人口工作体制机制起到了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了我市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将辖区内人口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促进了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了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体现了我市海纳百川、开放包容的城市精神,更好地加强和完善了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但是,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上位法的颁布实施,《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和改革要求,实践中已不再适用,现提请予以废止。
一是上位法有较大变动。近年来,《条例》制订所依据的上位法规,如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两次修改,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已经废止,《条例》所规范的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
二是发展规划和数据管理有调整。《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已经将人口发展与规划纳入发展规划编制范围。《条例》中的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已经停用,人口信息采集与管理已经纳入公安各类人口信息系统。
三是规范工作有新的要求。《条例》中的人口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相关工作,已按照《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等法规,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人口居住与就业登记工作,已按照《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新要求开展工作。条例废止后对我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条例》废止工作列入2025年市人大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并经2024年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根据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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